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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活魚運搬船安裝衛星自動回報船位監控設備作業流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0961341940號
法規體系: 漁業目/養殖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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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魚運搬船裝設船位自動發報器時,須確認下列項目,方為完成船位
    監控設備之安裝:
(一)ARGOS 系統之「MAR-GE  V2」型號:漁業人於裝妥 ARGOS  系統之
      MAR-GE V2 船位自動發報器時,應同時要求 ARGOS  系統之原公司
      (CLS) 資料處理中心或其國內代理公司將船位資料傳送至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並同意
      對外漁協向 CLS  之資料處理中心取得船位資料。
(二)Inmarsat-C  系統:漁業人於裝妥船位監控設備時,應開啟 Inma-
      rsat-C  收發報器之主機並立即通聯對外漁協,俾由對外漁協將監
      控中心之 DNID (Data Network Identification) 載入該船主機
      及將編號設定於主機內。
(三)船位監控設備裝妥後,漁業人需儘速填妥「活魚運搬船基本資料及
      船位抽取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一)傳真至對外漁協(FAX:02-23
      777820)。
(四)漁業人若須瞭解資料傳送正確與否,可電詢對外漁協(TEL:02-27
      381522  分機 128、129、134、135) 。


二、船位監控設備應以自動非人為操作之訊息報告(Message Report)或
    由漁業人委託對外漁協以資料報告(Data Report) 方式,每四小時
    回報一次船位至對外漁協,其所須之通訊費用,由漁業人負擔。


三、活魚運搬船每航次出港前應開啟船位監控設備並向對外漁協確認船位
    回報正常,運搬期間應全程維持正常運作;完成活魚運搬業務返港並
    向對外漁協通報後(格式如附件二),始能關閉船位監控設備。


四、船位監控設備號碼有異動時,漁業人應以書面方式(附件一)通知對
    外漁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