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鑑於西南大西洋魷釣漁業近年阿根
廷魷魚漁獲量呈現不穩定之狀態,及西北太平洋秋刀魚棒受網漁業近
年秋刀魚漁獲量逐年盛產,為保育阿根廷魷魚資源及合理利用秋刀魚
資源,辦理九十七年西南大西洋魷釣漁業及西北太平洋秋刀魚棒受網
漁業指定性休漁期獎勵金核發事宜,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及第
九款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休漁船數:
(一)西南大西洋魷釣漁業:至少十九艘漁船。
(二)西北太平洋秋刀魚棒受網漁業:至少十二艘漁船。
三、休漁指定港口:高雄市前鎮、臨海漁港。
四、休漁之對象及執行:
(一)休漁之漁船應領有有效魷釣漁業執照,並於休漁日前將漁船駛進指
定港口,且依第六點所定期間連續在港內停航至休漁期間屆滿,停
航期間不得出港。
(二)申請休漁漁船不得有九十六年度全年未出港作業之情形。
(三)於本規定休漁期間,未依其他規定列為停止作業並領有補償金之漁
船。
(四)該漁船於九十六年至九十七年間,無走私、偷渡、流用漁船油、無
故停泊海上未依規定配置船員、電、毒、炸魚等違規案件或涉有上
述違規行為,已移送司法單位偵辦。
(五)九十六年至九十七年間發生前款所指之走私、偷渡、流用漁船油、
無故停泊海上未依規定配置船員或電、毒、炸魚等之違規事實於領
取本次獎勵金後方發現、作成處分或移送司法單位偵辦者,將於下
次休漁獎勵資格審查時予以排除,不列入本次休漁獎勵資格審查事
項。
(六)除(四)及(五)之規定外,休漁漁船申請休漁獎勵金前有涉及其
他違規案件時,仍受理申請,但經核處收照處分,其收照期間與休
漁期間發生重疊時,休漁期間應扣除收照期間往後順延,並於執行
收照處分完成始得領取,經核處罰鍰處分者,應於繳清罰鍰後始得
領取。
(七)執行收回漁業證照(漁業執照、購油手冊)處分期間不得計算為在
港休漁日數。
(八)同一漁船九十七年西南大西洋魷釣漁業及西北太平洋秋刀魚棒受網
漁業指定性休漁僅能擇一參加。
五、台灣區遠洋魷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魷魚公會)應於本
規定生效日(或本會另行公告日)起二週內,依休漁船數協調出休漁
漁船,經協調出之休漁漁船,應依休漁期間進入指定港口,進行休漁
。
經列為休漁漁船(以下稱休漁漁船)應於協調產生後七日內,提送申
請書及行政契約(如附件一及附件三)至魷魚公會並由魷魚公會簽署
附件二文件後,併送本會漁業署。
六、休漁期間:
(一)西南大西洋魷釣漁業: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零時起至五月二十九日
二十四時止。
(二)西北太平洋秋刀魚棒受網漁業: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零時起至十一
月二十八日二十四時止。
七、休漁獎勵金之申請、審核及相關配合措施,由漁船船籍所在地之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其申請登記或資料彙整由魷魚公會協助辦理
。
八、休漁漁船應於指定期間內將漁船駛進指定港口,並檢附下列文件提送
魷魚公會,並由魷魚公會彙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轉本會漁業署
:
(一)休漁獎勵金申請書一式二份(如附件四)。
(二)漁業執照影本一份(正本由魷魚公會查對後發還)。
(三)配油手冊正本,由魷魚公會查對後發還。(未領配油手冊者免附)
(四)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最後一次進港登記頁影本一份(正本
由魷魚公會查對後發還)。
(五)休漁獎勵金之領款收據及船主存摺影本。
(六)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相關文件。
九、休漁獎勵審核及撥款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魷魚公會
1.於休漁日前收齊休漁漁船船主繳交申請書件,並查對申請書件是
否正確及齊全。
2.申請書件無誤後抽存申請書一份,並將另一份申請書連同漁業執
照影本及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最後一次進港登記頁影本等文件
,並製作清冊(如附件五)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辦。
申請資格不符得補正者,應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函退補正
;無法補正者,應附理由轉送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3.接獲休漁審核結果通知後,製作領款收據逕送本會漁業署,並將
行政契約正本等文件檢還休漁漁船船主。
4.接獲本會漁業署撥款後,應於五日內將獎勵金撥付休漁漁船主。
(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1.收到魷魚公會函送申請書件經初審無誤後,繕造休漁漁船清冊(
如附件五)送本會漁業署備查。
2.於休漁期間屆滿後一週內,將審查符合休漁條件之漁船清冊連同
經費分析表(如附件六)送交本會漁業署。
3.休漁漁船不符申領獎勵金資格者,應擬具理由及處理意見併申請
書件函送本會漁業署決定。
(三)本會漁業署
1.對休漁漁船清冊(如附件七標準),將審查結果通知魷魚公會並
副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依主管權責劃分將符合資格之漁
船登錄漁業管理資訊系統。
2.核對領款收據,並於五日內撥款魷魚公會轉發。
3.經本會漁業署決定結果認定不符合申請獎勵金之條件者,應附理
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十、違反第六點規定於休漁期間出港者,屬違規情節重大,得依漁業法第
十條處收回漁業證照及船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一年以下之處分;或得
撤銷漁業證照及船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休漁漁船船主應於申請期限內檢附前述相關申請書件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休漁漁船船主所附漁船進出港文件如有
疑義,得洽請海岸巡防單位協助查證。
(三)相關申請書件如有偽造、變造或記載不實,由休漁漁船船主自負
法律責任,如已領取獎勵金者應退還。
(四)經協調為休漁漁船者,休漁期間應停泊指定之休漁港口,不得出
港。
(五)魷魚公會應協調確定休漁漁船,並於休漁日前將漁船駛進指定港
口時,製作清冊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層轉本會漁業署備
查。
(六)休漁期間漁船所有權或漁業執照過戶者,受讓人不得主張併計受
讓前之有關休漁事實。
(七)同一休漁期間內已申領本獎勵金者,不得申請其他休漁獎勵金。
十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本計畫,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事務處理
等事宜,應依本會漁業署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