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導引受託管理農業科技創業投資計畫資金之受託
金融機構人員(以下簡稱受託機構人員)行為符合道德規範,並使利
害關係人知悉受託機構人員執行職務時應遵循之道德規範,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受託機構人員,係指受託機構之董事、監察人、各級主管
及其他員工。
三、受託機構人員執行職務應遵守法令及本要點之規定,追求高度之道德
行為規範。
受託機構之董事、監察人及各級主管,應率先以身作則,推動實行本
要點之規定。
四、受託機構人員執行職務應秉持積極進取、認真負責之態度,摒棄本位
主義、注重團隊精神,並恪遵誠實信用原則。
五、受託機構應尊重多元化社會,給予員工平等任用及發展職業生涯之機
會,不得因個人性別、種族、宗教信仰、黨派、性取向、職級、國籍
或年齡等因素,而為差別待遇或任何形式之歧視。
六、受託機構應提供受託機構人員健康及安全之工作環境。
受託機構人員應共同維護健康及安全之工作環境,不得有任何性騷擾
或其他暴力、威脅恐嚇之行為。
七、受託機構人員應彼此尊重個人隱私,並不得散播謠言或造謠中傷他人
。
八、受託機構人員就其職務上所知悉之事項或應保密資訊,應謹慎管理,
非經受託機構揭露或因執行職務之必要而為提供者外,不得洩漏予他
人或為工作目的以外之使用;離職後亦同。
前項應保密之資訊,包括受託機構人員及所投資或洽談對象之資料、
發明、業務秘密、技術資料、產品設計、製造專業知識、財務會計資
料、智慧財產權等資訊及其他所有可能被利用或洩漏後對受託機構或
所投資或洽談對象有損害之虞之未公開揭露資訊。
九、受託機構人員應確保所管理之各種形式文書或電磁紀錄資料製作之正
確及完整,並妥為保存。如發現文書或電磁紀錄資料有遺失、毀損或
其內容有隱匿或虛偽等情事,應陳報單位主管追查其原因。
十、受託機構人員執行職務時,應避免資料、資訊系統、網路設備等資源
遭受任何因素之干擾、破壞、入侵,以保障受託機構各項資訊之機密
性、完整性及可用性。
十一、受託機構人員就其職務上所獲悉之任何可能重大影響被投資公司證
券交易價格之資訊,在未經公開揭露之前,應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
嚴格保密,並不得利用該資訊從事內線交易。
十二、受託機構人員不得藉由職務之便,從中牟取私人利益。
十三、受託機構人員不得以自己或他人之名義,從事任何與受託機構利益
產生衝突之資金貸與、重大資產交易、提供保證或其他交易往來等
行為。
十四、受託機構人員明知於職務上所掌理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向
單位主管報告,並經授權核決主管同意後,始得參與該事項之作成
及決定:
(一)可能使其自身、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親屬、合夥人、
曾經任職或將來任職之機構獲致利益者。
(二)可能因前款所定人員或機構之關係致無法客觀及有效率執行職務
,足生損害於受託機構者。
前項人員如為董事、監察人或各級主管中之經理人者,應向董事會
報告,並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後,始得參與該事項之作成與決定。
十五、受託機構人員應公平對待業務往來之對象,不得有任何不公平之行
為;與關係人進行交易時,亦應本於公平待遇原則,不得有特別優
惠之情事。
十六、受託機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不得為個人、受託機構或第三人之利
益,而有要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任何形式之饋贈、招待、回扣、
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為。但餽贈或招待符合社會禮儀習俗者,
不在此限。
十七、受託機構人員因執行職務而與他人為交易行為者,應確實陳報交易
內容,不得隱匿或虛報,致損害受託機構權益。
十八、受託機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尊重及合法使用他人之智慧財產權
。
十九、受託機構人員於工作場所或工作時間內,不得從事任何政黨性之活
動,亦不得利用受託機構資源為之。但公關人員之特定公關活動,
不在此限。
二十、受託機構董事、監察人及各級主管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受託機構員
工為政黨捐獻、支持特定政黨、候選人或參與其他政黨性之活動。
二十一、受託機構人員發現或合理懷疑有違反法令規章或本要點之行為時
,應立即依相關規定陳報檢舉。
受託機構受理檢舉之單位及人員,對於檢舉人之姓名等相關資料
應嚴予保密,並妥善保管。如有洩密情事,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應
追究責任,並依法議處。但經檢舉人同意公開表揚者,不在此限
。
二十二、受託機構員工違反本要點規定時,應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
以懲處;單位主管知情而不加以糾正或未依受託機構規定處理者
,亦同。
二十三、受託機構應依本要點所揭櫫之原則及相關事項,訂定相關管理規
定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