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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繁殖材料供學術用輸出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農科字第0960020689號
法規體系: 農業科技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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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理供學術用輸出之本會及所
    屬試驗研究機構動植物繁殖材料,特訂定本要點。


二、供學術用輸出之動植物繁殖材料,指下列材料:
(一)由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構自行研發或研發中之動植物繁殖材料。
(二)受本會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計畫所研發或研發中並歸屬本會所有
      之動植物繁殖材料。


三、供學術用輸出之動植物繁殖材料需以供非商業性質之學術、試驗研究
    為目的。


四、供學術用輸出之動植物繁殖材料範圍如下:
(一)植物:植物種苗。
(二)畜禽:馬、牛、豬、山羊、鹿、雞、火雞、鴨及鵝。
(三)水產:魚苗、貝苗、蝦苗、蟹苗、藻類及浮游動物。


五、動植物繁殖材料尚未命名為品種之品系,及命名或取得品種權未達五
    年者,其繁殖材料以不輸出為原則。但植物雜交一代種子或經本會專
    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供學術用輸出之動植物繁殖材料,其數量除經本會專案核准外,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植物種苗:每品種(系)以營養繁殖作物十株(枚),種子作物以
      種植○‧○一公頃為限。
(二)畜禽:
      1.種畜禽:馬、牛、豬、山羊及鹿以公家畜二隻、母家畜五隻為限
        。雞、火雞、鴨及鵝以公家禽五隻、母家禽二十隻為限。
      2.種蛋:以三十顆為限。
      3.種畜禽精液:以三十劑為限。
      4.種畜禽胚胎:以十顆為限。
(三)水產:
      1.魚苗、貝苗、蝦苗、蟹苗:每品種(系)以受精卵一○○公克、
        精液十公撮、個體五○○尾(粒)。
      2.藻類:龍鬚菜、紫菜葉狀體每品種(系)五○公撮、微細藻類五
        ○公撮為限。
      3.浮游動物:以五○公撮為限。


七、申請供學術用輸出動植物繁殖材料者,應以書面向該材料研發機構申
    請,並載明申請輸出動植物繁殖材料之種類、數量、研究目的、計畫
    執行單位及人員等資料,經該材料研發機構審查同意後,送請本會複
    審。
    前項所稱研發機構,指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構、受補助或委託之學校
    及法人、團體等研發機構。


八、審查供學術用輸出之動植物繁殖材料案件,應考量科技研發及產業發
    展,並基於平等互惠、促進研發與學術交流及增進國際合作之原則。


九、申請供學術用輸出之動植物繁殖材料涉及境外品種權或專利權等相關
    智慧財產權事宜者,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
    屬及運用辦法規定,提報本會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審議。


十、經核准輸出者,研發機構應與輸出使用者簽訂契約書,其內容包括下
    列事項:
(一)輸出之動植物繁殖材料限使用於原申請研究目的之學術用途,不得
      使用於商業或其他用途。
(二)本會為該動植物繁殖材料之所有權人,並享有智慧財產權;且輸出
      使用者不因本會提供之動植物繁殖材料享有任何權利。
(三)未經本會事先書面同意,輸出使用者不得進行任何可能影響本會權
      利之試驗,及不得申請任何專利許可或其他財產權。
(四)由本會提供之動植物繁殖材料所產生之衍生品種(系)或繁殖材料
      ,應無償提供本會使用。


十一、研發機構對於經核准供學術用輸出之動植物繁殖材料應追蹤管理,
      並將其輸出後之使用情形函報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