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漂鳥計畫-農場實習實施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0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010051895號 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民輔導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辦法: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漂鳥學員之經營實務能力
    ,辦理農場實習措施,為明確規範學員與實習農場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及實習指導費之補助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漂鳥學員農場實習作業及實習指導費之發放,由本會委託中華林學會
    (以下簡稱林學會)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實習農場指經本會、本會所屬農業試驗改良場所或縣(市
    )政府推薦,且經登載於農業漂鳥網(以下簡稱網站)之農場。


四、依本要點申請農場實習學員,限漂鳥體驗營或築巢營結訓且獲有結業
    證書者;其申請程序如下:
(一)學員自網站查詢各項實習機會,並完成履歷及自傳填寫,於網站學
      員專區登錄。
(二)以網站「主動應徵」功能聯繫實習農場聯絡人。
(三)實習農場通知面試,錄取後應於約定時間至該實習農場報到。


五、學員實習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經實習農場錄取後,若無故不到或中途離訓者,將列入學員紀錄,
      提供其他實習農場參考
(二)配合實習農場每日工作時間簽到、簽退,完成分內工作 
(三)遵守實習農場之工作規定 
(四)於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上網站學員專區完成自我實習評核表登錄
      工作。


六、實習農場接受學員實習應注意事項: 
(一)提供實習資訊(如附件一)公布於網站,並接受學員以電話或電子
      郵件諮詢,及通知合適學員進行面試
(二)錄取學員名額屆滿,應即通知林學會關閉該農場實習報名 
(三)實習農場應以教導學員學習該產業專業知識與技術為主,不宜要求
      學員擔任與實習無關之工作
(四)督導學員每日簽到與簽退,並協助追蹤學員每月填寫實習評核表;
      於實習期末接受林學會電話訪談,評核學員實習成果
(五)實習農場應依規定為學員投保勞健保,或與學員簽署自行投保切結
      書。


七、實習農場指導學員實習,由本會補助實習農場指導費每人每月新臺幣
    六千元,每名學員至多累計補助十二個月,由實習農場按月申請。當
    月實習指導日數超過二十日者,以指導一個月計算;未滿二十日者,
    以指導半個月計算。


八、實習指導費申請補助作業程序:
(一)實習農場應提供實習農場負責人銀行帳戶之存摺正面影本及二張照
      片送林學會建檔
(二)實習農場需協助追蹤實習學員上網完成自我實習評核表填寫後,於
      每月五日前(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備妥前一個月學員實
      習指導費之領據(附件二)及學員每日簽到表(附件三),掛號郵
      寄至【 100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十六巷十號一樓 中華林
      學會收】(信封請註明:申請漂鳥學員農場實習指導費)
(三)林學會於每月十五日前,將審核通過之實習指導費匯入實習農場負
      責人提供的銀行帳戶;審核未通過者應敘明理由連同申請資料退還
      申請人。


九、經評核熱忱盡責,表現優異之農場,由本會適予鼓勵。但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已補助之指導費應予追繳;涉及刑責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
    理:
(一)每名學員之實習指導費累計超過十二個月者 
(二)同一學員同時間由不同實習農場重複申領者 
(三)所繳文件(含學員實習指導費之領據及學員每日簽到表)虛偽不實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