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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100042835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科技目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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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細則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本法驗證農產品於流通過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法規定辦理驗證:
一、實質改變驗證農產品之原包裝或原標示,致影響農產品完整性。
二、委託農產品經營者生產、加工、分裝、流通驗證農產品,並以委託人
    或定作人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農產品經營者之標示。

第 3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相關資料,除本法之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
以紙本或電子儲存方式保存三年。

第 4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其他適當之處置,指對國民健康或消費者權益發
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時,得公開農產品經營者之名稱、地址
、農產品項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 5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