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糧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於申請辦理糧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或申請核發糧商 登記事項證明文件之糧商,每件徵收業務規費為新臺幣三百元整。但因行 政區域調整辦理門牌號碼變更者,免徵收之。
第 3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每三年應辦理定期檢討一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