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石蒜科(Amaryllidaceae)孤挺花屬(Hippeastr-
um)之植物及其雜交種。
三、試驗檢定機構之委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
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地點:臺灣中南部地區
(二)栽植時間:每年二至三月定植。
(三)檢定材料:
1.由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在每年十二月至翌年一月間提供具開
花能力之鱗莖(周徑至少二十公分),及對照品種之鱗莖各二十
球,性狀調查株數為十株。鱗莖由檢定機構以乾藏方式置於十三
至十五度℃處理八週。
2.所提供之鱗莖,外觀必須是健康、具活力且未遭受主要病蟲害感
染。
3.所提供之鱗莖,不能事先經任何處理。
(四)栽植環境:於簡易溫網室內栽植,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則應參
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栽培管理:採盆植方式栽植,盆器大小為直徑約二十三公分盆,盆
高至少二十三公分,栽培介質為泥炭土比四號珍珠石等於四比一(
體積比),介質深度為十八至二十公分為原則,以澆灌方式澆水,
每次澆水以充分澆灌,水流出盆底為原則,其餘栽培管理依孤挺花
慣行栽培法進行。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
機構提請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延長時植物材料必須由申請者重新提供。
六、檢定地點以在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孤挺花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之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自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由審議委員
會審定之。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如係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實施。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做成檢定
報告書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之。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