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辦理水土保持業務,特設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
)。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土保持與山坡地保育利用政策、法規、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集水區與河川界點以上野溪之水土保持調查、規劃、保育、治理及督
導。
三、農村建設政策與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四、山坡地水土保持與植生綠化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五、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與監測之策劃、推動、督導及考核。
六、土石流災害應變與防治之策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水土保持與農村建設推廣教育、宣導及人才培育之策劃、推動及聯繫
。
八、水土保持與農村研究發展之策劃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水土保持及農村建設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局為辦理各地區水土保持及農村建設業務,得設分局。
第 6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