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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組織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5801號
法規體系: 組織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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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辦理水土保持業務,特設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
)。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土保持與山坡地保育利用政策、法規、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集水區與河川界點以上野溪之水土保持調查、規劃、保育、治理及督
    導。
三、農村建設政策與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四、山坡地水土保持與植生綠化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五、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與監測之策劃、推動、督導及考核。
六、土石流災害應變與防治之策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水土保持與農村建設推廣教育、宣導及人才培育之策劃、推動及聯繫
    。
八、水土保持與農村研究發展之策劃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水土保持及農村建設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局為辦理各地區水土保持及農村建設業務,得設分局。


第 6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