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獎勵原住民上漁船工作,提供原住民就業機會,補充漁船之漁業勞
力,培育漁業人才,永續漁業發展,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以獎助二百名原住民為限,符合獎勵條件之原住民船員,由農
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安排免費接受基本安全訓練及三等船副訓練
(受訓時間合計七天半),受訓期間膳食費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
稱原民會)補助,受訓合格結業後,輔導上漁船工作。上漁船工作後
,依學歷及服務經歷之不同,可申領下列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擔任幹
部船員:
(一)未具國小學歷者,上漁船服務滿一年後,得申領三等船副幹部執業
證書。
(二)具國小畢業證書者,上漁船服務滿六個月後,得申領三等船副幹部
執業證書。
(三)具國中畢業證書者,得申領三等船副幹部執業證書,上漁船服務滿
一年後,輔導接受三等船長訓練(受訓時間六天)取得三等船長幹
部執業證書。
(四)具高中以上畢業證書者,得申領三等船副幹部執業證書,上漁船服
務滿一年後,輔導接受三等船長訓練(受訓時間六天)取得三等船
長幹部執業證書,或於十二公尺以上漁船服務滿一年後,輔導接受
二等船副訓練(受訓時間一個月)取得二等船副幹部執業證書。
三、參與本計畫之原住民船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具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二)年滿十八歲至未滿五十歲。
(三)體格符合「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條之規定。
漁船船員體格應符合下列要項:
1.視力:在距離五公尺,以萬國視力表檢驗,任一眼裸眼視力達零點
一或矯正視力達零點五以上者。
2.辨色力:能辨別紅、綠、藍三原色。
3.聽力:能辨別音響者。
4.言語障礙:能發聲溝通者。
(四)從未領有漁船船員手冊,或已持有漁船船員手冊,自九十六年一月
一日起未受僱上漁船工作者(船員是否受僱以漁船船員手冊受僱、
解僱登記欄或漁業管理資訊系統船員管理登載為準)。
三之一、具漁船船主身分之原住民,受僱他船擔任漁船船員,不得參與本
計畫申領獎勵金。
四、參與本計畫之原住民船員與漁船船主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漁船船主與受僱原住民船員非直系血親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二)二十公尺以上漁筏或五噸以上(CT1以上之漁船)之特定漁業漁
船(專營娛樂漁業漁船,及領有特定漁業執照實際係從事海上養殖
業之漁船除外)。
(三)每艘漁筏及未滿二十噸漁船以獎勵二人為限,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
噸漁船以獎勵五人為限,一百噸以上漁船以獎勵十人為限。
五、獎勵金核發標準:
(一)第一年獎勵標準:上漁船服務之原住民船員,滿三個月(或六個月
)累計出海四十五日(或九十日),每次發給每個月獎勵金新臺幣
二萬元之三個月獎勵金,合計新臺幣六萬元(或每次發給每個月獎
勵金新臺幣二萬元之六個月獎勵金,合計新臺幣十二萬元),最多
得申領十二個月,新臺幣二十四萬元獎勵金。(第一年每月新臺幣
二萬元獎勵金,本會提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原民會提撥新臺幣五
千元)。
(二)第二年獎勵標準:上漁船服務第一年期滿後,經報備持續參與第二
年獎勵期程,滿一年並累計出海一八○日,一次發給獎勵金新臺幣
二十四萬元。
(三)第三年獎勵標準:上漁船服務第二年期滿後,經報備持續參與第三
年獎勵期程,滿一年並累計出海一八○日,一次發給獎勵金新臺幣
二十萬元。
(四)第四年獎勵標準:上漁船服務第三年期滿後,經報備持續參與第四
年獎勵期程,滿一年並累計出海一八○日,一次發給獎勵金新臺幣
十八萬元。
前項第一年之起始日,以船員手冊異動登記欄參與本計畫之受僱(或
任事)日為準;第二年之受僱起始日以第一年屆滿之翌日起算,有意
願持續上漁船服務者,應於第一年屆滿前一個月內向所屬區漁會報備
,惟報備期間隨漁船於海上工作者,應於進港日起十五日內檢具巡防
安檢單位出具之進出港安檢紀錄向所屬區漁會報備,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年及第四年受僱起始日及報備程序亦同。
六、漁船(筏)出港作業時數同一日累計達四小時以上者,以一日計算。
七、漁船船主依本計畫僱用原住民船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僱用期間每月應給付每名原住民船員固定薪資,每月固定薪資不得
低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新公告之基本工資。
(二)漁船進出港時應主動向巡防安檢單位報關查驗,報關查驗項目應包
含進出港查驗時間及當航次隨漁船作業船員名冊。
(三)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二項所列項目,與受僱原住民船員簽
訂勞動契約。
八、參與本計畫之原住民船員於受僱期間不得無故不隨船出海作業,並應
服從漁船船主及漁船船長之指揮調度從事漁撈作業。受僱上漁船期間
,原住民船員涉有走私、偷渡、電、毒、炸魚或「涉違規利用優惠漁
業動力用油」違規態樣之案件者,不予核發獎勵金並取消參與本計畫
資格。
參與本計畫之原住民船員受僱滿一年,並領取全額獎勵金後,方能持
續受僱參與次一年期程獎勵計畫。
九、為利本計畫之遂行,依下列程序推動執行:
(一)需求調查:由區漁會依附件一調查所轄漁船船主之僱用人數,並於
每月十五日前送本會漁業署彙整轉原民會辦理招募事宜,最後期限
至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止。
(二)船員招募:原民會依本會漁業署所送需求人數招募船員,並將船員
個人資料依附件二彙整送本會漁業署。本會漁業署安排未領有漁船
船員手冊之原住民辦理受訓事宜。
(三)船員受訓:本會漁業署接獲原民會所送參與本計畫之人員後,未領
有船員手冊者依漁船船員規則第二十條辦理查核,無不予核發漁船
船員手冊者,通知先行依漁船船員規則第十條辦理體格檢查,並於
指定時間至本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接受訓練。已領有船員手
冊之原住民船員,依第十二點推介上漁船工作。
(四)推介上船:原住民船員受訓合格結業,及不需受訓已領有船員手冊
者,依船員希望工作地點之意願,本會漁業署將名冊函送區漁會,
由區漁會通知參與本計畫原住民船員於指定時間至指定地點報到,
區漁會並召集漁船船主與原住民船員進行媒合受僱上漁船服務。
十、漁船船主得自行招募僱用原住民船員,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僱用未領有船員手冊之原住民船員:漁船船主依附件二填寫僱用原
住民船員之個人資料,送所屬區漁會轉本會漁業署依第九點辦理受
訓事宜,受訓合格後,漁船船主依第十二點與原住民船員簽訂勞動
契約及辦理船員手冊後參與本計畫。
(二)僱用符合第三點第四項已領有船員手冊之原住民船員:漁船船主依
第七點與原住民船員簽訂勞動契約,向所屬區漁會申請報備僱用(
報備格式如附件三),並完成船員異動登記後參與本計畫。
十一、需受訓之原住民船員應依本會漁業署指定之時間,持下列文件至遠
洋漁業開發中心接受訓練:
(一)國民身分證。
(二)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三)最近六個月內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
十二、參與本計畫之原住民船員,由本會漁業署依其意願將名冊函送區漁
會推介上漁船服務,區漁會應通知原住民船員於指定時間至指定地
點報到,並於原住民船員報到當日,召集登記僱用原住民船員之漁
船船主,與原住民船員進行徵才面試。漁船船主與原住民船員雙方
同意並依第七點簽訂勞動契約後,由區漁會統一辦理船員異動登記
後參與本計畫,需申領船員手冊之原住民船員由區漁會彙整相關資
料,向所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漁船船員手冊。
十三、原住民船員上漁船服務,符合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受僱第一年之獎
勵條件後,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屬區漁會辦理申領獎勵金:
(一)申請書二份(格式如附件四)。
(二)漁船船員手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發還)。
(三)領據一份(格式如附件五)。
(四)原住民船員個人指定之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影本一份。
十四、原住民船員受僱第一年期滿並領取新臺幣二十四萬元獎勵金後,得
依第五點第二項規定向所屬區漁會報備後(報備書格式如附件六)
,持續參與受僱第二年獎勵計畫,並於符合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之
獎勵條件後,檢附第十三點所列文件向所屬區漁會辦理申領獎勵金
,持續受僱參與本計畫時並應依第七點簽訂勞動契約。
十五、原住民船員持續受僱第二年期滿領取獎勵金後,得依第五點第二項
及第十四點規定辦理報備參與第三年及第四年之獎勵計畫,並於符
合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受僱第三年及第四年之獎勵條件
後,檢附第十三點所列文件向所屬區漁會辦理申領獎勵金。
十六、相關單位受理漁船船主及原住民船員申請參與本計畫,應辦理下列
事項:
(一)區漁會:
1.依第十點第一項規定,轉送需受訓之原住民船員資料至本會漁
業署,辦理受訓事宜。
2.接獲本會漁業署函送之參與本計畫原住民船員名冊後,通知原
住民船員於指定時間至指定地點報到,並於原住民船員報到當
日,召集登記僱用原住民船員之漁船船主,與原住民船員進行
徵才面試。
3.原住民船員經審核符合本計畫之僱用資格後,辦理漁船船員手
冊受僱異動登記,並於船員(靜態)管理系統該船員之異動登
記欄,登錄該船員參與本獎勵計畫。並將原住民船員及僱用漁
船船主資料依附件七格式填報,函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並副知本會漁業署(含附件七填報資料)。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接獲區漁會函送之附件七資料後,經審
核後將符合本計畫之僱用原住民船員之人數及船員姓名,登載於
僱用漁船船籍(靜態)管理系統該受僱漁船之異動登記欄。
十七、相關單位審核及核發獎勵金,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區漁會:
1.查核依第十三點所附文件是否正確。
2.向巡防安檢單位申請該原住民船員(以下稱申請人)及受僱漁
船,於受僱期間進出港安檢紀錄,查核進出港安檢紀錄是否符
合核發獎勵金之出海作業日數。
3.查核無誤後,抽存申請書一份,於每月五日製作申請人名冊(
格式如附件八)連同其餘文件及領據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審核。
4.申請人所送文件不符得補正者,應函退並限期補正;無法補正
或屆期未補正者,應附敘明理由轉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
(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1.依本計畫有關規定審查申請書件(審核表如附件九)。
2.審核申請人是否涉有第八點規定違反漁業法令違規案件之情事
。
3.申請人資格不符或所送文件無法補正或逾期不補正時,應敘明
理由並將申請文件函退申請人,並副知受理之區漁會及本會漁
業署。
4.申請人符合核發獎勵金時,應依所轄區漁會別彙整合格申請人
名冊(格式如附件十)及領據於每月二十日送交本會漁業署辦
理撥款,並將符合資格之申請人登錄漁業管理資訊系統(船員
管理系統)。
(三)本會漁業署:核對合格申請人清冊及領據撥款予申請人。
十八、參與本計畫之原住民船員得辦理轉僱事宜,受僱漁船須符合第四點
規定,並依第十二點規定至受僱漁船所屬區漁會辦理船員異動登記
及簽訂勞動契約,惟因轉僱而未受僱漁船之期間,仍視為持續獎勵
受僱期間。所屬區漁會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第十六點相定
辦理相關登記及報備事宜。
十九、參與本計畫之原住民船員,因受僱漁船參與指定性休漁無法出海作
業,得依第十八點辦理轉僱事宜,持續參與本計畫。原住民船員倘
不再參與本計畫,得以自參與本計畫之受僱日起至受僱漁船參與指
定性休漁起始日止受僱期間之日數,倘實際出海作業日數以達受僱
日數之半數,得依受僱日數與六個月(以一八0日計)之比例核發
獎勵金。
二十、原住民船員所送申請書件如有偽造、變造或記載不實者,除依法追
究刑責外,並應繳回所領取獎勵金。
二十一、依本計畫僱用原住民船員之漁船船主,倘僱用原住民船員符合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相關僱用獎助辦法,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依該辦法申請獎助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