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動物運送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訂定本規定。
二、豬隻應以車、船及航空器運送,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車:
1.應設有防曬遮蔭設施,並具適當通風功能。
2.設有圍欄者,其外圍欄高不得低於八十公分。
3.得以箱籠、隔欄或貨櫃為運送容器,並應具適當通風功能。
(二)船:
1.使用船艙應設有通風設施,使用甲板應設有防曬遮蔭設施。
2.得以箱籠、隔欄或貨櫃為運送容器,並應具適當通風功能。
(三)航空器:應以箱籠為運送容器,並具適當通風功能。
三、運輸容器高度應足供豬隻自由站立。
四、單位面積裝載重量:
(一)豬隻平均體重未達三十公斤者,每平方公尺裝載重量以一百七十公
斤為上限。
(二)豬隻平均體重三十公斤以上者,每平方公尺裝載重量以三百一十五
公斤為上限。
五、運送餵飼時間:
(一)運送若超過八小時,運送人應提供豬隻飲水。
(二)運送若超過二十四小時,運送人應提供豬隻食物。
六、本規定自公告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