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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六年調整遠洋延繩釣漁業總船數限制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2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21338339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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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落實鮪類資源保育,以符合現階
    段遠洋漁業管理,茲依據漁業法第三十七條、三十八條及四十四條訂
    定本作業規定(以下稱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之延繩釣漁船(以下稱漁船)如下:
(一)太平洋大目鮪組漁船(如附件一)。
(二)印度洋大目鮪組及大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鰭鮪組漁船(如附件二)
      。
(三)大西洋大目鮪組漁船(如附件三)。
    前項各款漁船如船名變更,以漁船統一編號為準。


三、前點第一項應減少作業漁船總數如下:
(一)太平洋大目鮪組漁船不得低於十艘。
(二)印度洋大目鮪組及大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鰭鮪組漁船合計不得低於
      十三艘。
    前項所指應減少之漁船,不包括沉船或依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
    發準則第十六條取得保留汰建資格之漁船。
    第一項各款應減之漁船數,本會漁業署得酌予調整。


四、臺灣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公會)應於九
    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前,就前點減船需求依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規定,協調漁業人後,提出減船對象漁船清冊(如附件四)及行政契
    約正本(如附件五),送本會漁業署備查。
    鮪魚公會逾期未能依前項規定全部辦理完成者,其未完成部分,得由
    本會調處,調處不成,本會將依第二點附件所列之太平洋大目鮪組、
    印度洋之大目鮪組及大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鰭鮪組漁船為母體,於九
    十六年三月八日前,依抽籤方式決定減船對象。
    依第一項程序以自組船團提出特定減船對象,並經鮪魚公會轉陳本會
    漁業署同意後,該自組船團之漁船得不列入第二項之母體,參與抽籤
    。
    經核定為減船對象漁船後,該漁船未點交予政府前,發生船體滅失者
    ,由原減船船團於滅失事實發生十五日內,另行協商一艘減船對象漁
    船,並依第一項程序送經鮪魚公會轉陳本會漁業署備查,未能於十五
    日內辦竣者,本會得依抽籤方式決定。


五、依前點規定列入減船對象之漁船,得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前以同洋
    區或其他洋區之大目鮪組或大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鰭鮪組且漁船總噸
    數不低於原列減船漁船總噸數一○○噸以上之漁船替換。
    經依前項規定替換後,原列減船對象漁船承受供替換漁船之作業組別
    及作業水域,其漁業人並應將同意替換之文件(附件六之一、附件六
    之二),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前送鮪魚公會轉陳本會漁業署核准,
    逾期不予受理替換申請。


六、各洋區經列入減船對象漁船或經核准替換漁船,應自九十六年五月三
    十一日起停止作業,並依下列期限前駛抵國內港口:
(一)在西經一五○度以東之太平洋水域作業者:九十六年七月十五日。
(二)在西經一五○度以西之太平洋水域作業者: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
(三)在印度洋作業者: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
(四)在大西洋作業者:九十六年七月十五日。


七、減船對象漁船與替換漁船分屬不同洋區者,替換漁船應先駛離作業洋
    區,減船對象漁船於原作業洋區完成漁獲清艙及漁獲轉載,經本會漁
    業署核准後始能進入替換漁船之作業洋區。
    原列減船對象漁船未經前項規定核准替換程序即逕赴替換漁船洋區作
    業者,視同未經核准擅赴非核准之作業洋區或作業漁區。


八、經核定之減船漁船或供替換漁船之漁業人,應依本會漁業署指定之時
    間、地點,將減船對象漁船包括船體、主、副機、冷凍機等設備點交
    予政府。
    減船對象漁船在點交時,漁業人應配合製作減船對象漁船之主、副機
    及冷凍機設備清冊(包括漁船名、漁船統一編號、漁業人、廠牌名、
    型號、機器序號、數量)。點交時,倘船體與航政機關相關文件登載
    不符、或主、副機及冷凍機與設備清冊不符,不予點交。


九、減船對象漁船及替換減船漁船之作業期限至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相關魚種漁獲配額,以各洋區年度配額等比例核給為原則,但各洋
    區之作業規定另有配額分配限制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減船對象或替換減船漁船,依前項核配之大目鮪配額未使用數量
    ,漁業人得在該減船對象漁船或替換減船漁船於漁業執照經本會註銷
    前,報鮪魚公會同意,並副知本會漁業署後,調整予其他非減船對象
    漁船使用。未及調整者,其大目鮪餘額均由本會漁業署收回。


十、本會及經依協商或抽籤決定繼續經營之漁業人減船補償費負擔原則如
    下:
(一)本會:減船對象每船噸補償費新臺幣三萬元,並按實際列入減船對
      象漁船之船噸數核計補償費用。
(二)依協商或抽籤決定繼續經營之漁業人:由經協商或抽籤決定繼續經
      營之漁業人負擔減船對象每船噸補償費新臺幣四萬元,其中每船噸
      補償費新臺幣三萬元,由本會或本會指定機構先行墊借予鮪魚公會
      ,並由鮪魚公會負責自會員輸銷之冷凍鮪、旗魚類按重量,每公斤
      抽取一定比例金額為基金分期歸還政府。


十一、鮪魚公會應於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出政府墊借補償費之墊借
      歸還計畫,報本會漁業署審查,並於審查完成後,與本會或本會指
      定機構簽訂減船補償費墊借歸償契約。


十二、違反第四點第四項、第六點者,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撤銷漁業執照
      ,並由本會漁業署通報相關國際漁業組織列入「非法、無報告、無
      管理之漁船名單」,且暫停對同組船團之漁船核發相關漁業證明書
      ,並俟重新提出減船對象漁船及新減船對象漁船返抵國內港後,始
      同意核發同組船團漁船相關漁業證明書。


十三、減船對象漁船及供替換漁船補償費之核給,另行公告。


十四、為執行九十六年調整遠洋延繩釣漁業總船數限制作業規定列為被減
      對象漁船之船體確認及超低溫設備查驗工作,本會漁業署得委託具
      公證力之機構辦理減船對象漁船之船體確認、超低溫設備查驗及船
      體點交事宜。


十五、減船對象漁船之超低溫設備查驗標準:
  (一)具有雙段壓縮式冷凍機。
  (二)一般魚艙頂部須有雙排冷凍管,或鰭狀冷凍管。
  (三)冷媒為氟氯烷(R-22),或使用冷媒為液氨(阿摩尼亞)且同時
        使用液壓泵浦者。
  (四)漁船之凍結室之冷度至少須達攝氏零下五十至零下五十五度,一
        般魚艙之冷度須維持在攝氏零下四十五度至零下五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