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為管理維護農業科技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內共用管道管線暨道路挖 掘事項,依農業
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十一款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共用管道:指設於地面上、下,用於容納二種以上公共設施管線之構造物及其排
水、通風、照明、通訊、電力或有關安全監視(測)系統等之各種設施。
(二)公共設施管線:指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下水道、瓦斯、廢
棄物、輸氣、有線電視、路燈、交通號誌或其他經本中心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認定供公眾使用之管線。
(三)管線事業機關(構):指經營公共設施管線之事業機關(構)。
(四)挖掘道路:指在園區區域內,因管(纜)線之新設、拆遷、換修等需要在所有計畫
道路﹙含鄰接廠區退縮綠地﹚、公園綠地及其他未出租之使用分區挖掘者。
(五)申挖單位:指管線單位、園區事業單位或園區事業單位所委託之施工單位,或經
本中心認定得申請挖掘者。
(六)重機械:指挖土機、推土機、平路機、刮運機、壓路機、自走式羊腳滾、路面切
割機及其他可能損壞園區既有設施與各類路面綠地之機械。
四、本中心權責如下:
(一)共用管道管線暨道路挖掘管理要點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二)共用管道管線暨道路挖掘管理維護之協調、推動及督導等事項。
(三)共用管道管線管理維護費分擔方式暨道路挖掘擔保金繳納方式之擬定。
(四)進入或使用共用管道許可核發。
(五)督導共用管道管線暨道路挖掘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六)已完成共用管道資料之建檔保管。
五、管線事業機關(構)權責如下:
(一)共用管道內之公共設施管線及其吊環、錨座、托架、人孔蓋、材料投入口蓋版等
附屬設施定期巡檢、保養、維修。
(二)共用管道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三)共用管道管線管理資料之建檔保管。
前項第一款之附屬設施由兩個以上管線事業機關(構)共同使用時,其檢修維護權責
由本中心協調決定之。
第二章 申請進入或使用共用管道許可
六、共用管道主體及其附屬設施之管理、維護,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進入或使用共用管道之許可證件、完竣報告書及作業工作之查核。
(二)共用管道門禁管制。
(三)共用管道監控中心各項設備二十四小時監控、操作及維護。
(四)共用管道主體及其附屬設施定期巡檢、保養及維修。
(五)共用管道建設完成後禁止挖掘道路之巡查。
(六)共用管道清潔維護。
(七)共用管道緊急事故應變處理及防災演習。
(八)管理文件建檔保管。
(九)定期召開共用管道管理維護工作檢討會議。
(十)其他屬共用管道管理維護應辦事項。
前項事宜本中心視需要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七、共用管道建設完成後,禁止挖掘共用管道經過之道路。但情形特殊經本中心核准同意
挖掘時,其挖掘作業不得破壞該共用管道之相關設施,並須依第五章規定辦理申挖程
序。
八、建築物(用戶端)申請挖掘銜接或橫越共用管道時,管線事業機關(構)應檢附下列圖說
向本中心申請:
(一)施工計畫書。
(二)管線埋設位置平面圖及斷面圖。
(三)挖掘範圍之共用管道套繪圖說。
第 三 章 共用管道施工管理及安全措施設置
九、管線事業機關(構)應定期巡檢作必要之安全措施,並檢修管理。
十、管線事業機關(構)定期巡檢頻率,幹管、支管及電纜溝每半年至少一次。如有水災、
風災、震災等特殊事件發生,應加強巡檢工作。
十一、管線事業機關(構)應依其專業性逐項檢查並記錄。每次巡剪完畢應將巡檢執行情形
(含缺失改善及檢討報告)函送本中心備查。
十二、管線事業機關(構)應管理、維護其所設置之管線。若設置、管理、維護有缺失或施
工維護作業上造成第三人之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其因而使本中心對第三人負國
家賠償責任時,亦同。
十三、管線事業機關(構)進入或使用共用管道,除緊急狀況者外,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第十四點之文件一式三份,經本中心核發進入或使用許可書後,始得進入。
進入或使用許可書一式三份,分別由申請人、執行機關及本 中心各收存一份。
十四、管線事業機關(構)申請進入共用管道施工,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位置平面圖:標示佈設位置及長度。
(二)斷面圖:佈設管線種類、位置、數量及接頭、引出管位置詳圖。
(三)工程進度桿狀圖。
(四)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工程名稱。
2.作業人員組織及名冊。
3.管線設置位置。
4.施作方法及施工機具。
5.傳統管線引出(入)、接戶管施工之管線、管道壁面防水處理、人行道及路面復舊方
式之平面圖、剖面圖。
6.環境清潔與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7.屬支管無自動通風設備之管道者,須檢附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九條之一
訂定之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防止計畫及自動檢查表。
8.擬於道路上開啟人孔蓋、材料投入口蓋者,須檢附交通維持計畫。
本項施工計畫書應先經各該管線事業機關(構)審定。 申請進入共用管道巡檢,應檢
附文件如下:
(一)巡檢位置平面圖。
(二)巡檢計畫:應經管線事業機關(構)審定,報經本局備查。(三)巡檢作業人員組織及
名冊。
除前二項情形外,其他申請進入或使用共用管道,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安全切結書。
(二)申請進入或使用共用管道人員名冊。
十五、本中心受理管線事業機關(構)第十三點申請書後,應於五日內審查完畢,核發進入
或使用許可書,並於許可書中載明許可事項;申請書表有欠缺者,本中心一次通知
補正。申請事項有影響共用管道管理維護安全之虞時,本中心得駁回其申請。
申請進入共用管道作業期間,每次不得超過二十日。但屬每日進入共用管道巡檢者
,經本中心同意得放寬作業期間,惟每次不得超過六十日。
十六、管線事業機關(構)進入共用管道施工前,須先指定監工人員及現場作業負責人。監
工人員應由管線事業機關(構)人員擔任,並負監督責任。
十七、進入共用管道應持本中心核發之進入或使用許可書,向本中心登
記,以身分證明文件換取臨時工作證,並由本中心會同開啟出入 口,使用完畢後會
同關閉。
十八、進入共用管道幹管內應有二人以上編組,且須攜帶管道內專用電
話、其他通信設備等,穿戴安全服具,配掛臨時工作證,並遵守 勞工安全衛生作業
及其他相關規定。
十九、進入共用管道支管、電纜溝內應有三人以上編組,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守望員守護出
入口,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備通氣及抽水設備。
(二)開口處前後方設置交通警戒標誌;日間豎立紅旗,夜間懸掛紅色警示燈,並派
專人指揮交通。
(三)人孔周圍及管溝兩側設立圍籬、遮欄,並圍掛警示帶。
(四)施工現場豎立作業告示牌。
(五)支管每日作業前及離開作業場所再次作業前,均須實施自動檢查,自動檢查表
經現場作業負責人、缺氧作業主管及管線事業機關(構)監工人員簽名後始得進入。
管線事業機關(構)違反前項規定者,本中心於其未改善前,得禁止其進入。
二十、進入或使用共用管道不得違反許可書內之許可事項,並應於核可之共用管道區段內作
業,不得越區。
二十一、管線事業機關(構)於共用管道內新設、增設、改設或外管匯入(出)管線,應於原規
劃空間核定位置佈設或銜接管線,不得破壞管道結構。
外管匯入(出)之管線挖掘作業,並應向本中心申請核准,始得辦理。
二十二、共用管道內施工完竣後,應將施工賸餘材料全部搬出共用管道、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關閉電源及出入口、確認共用管道及其內管線安全無虞,並清點人數,經本中心
確認並換回證件後,始得離開;作業未完成者,翌日再向本中心請求開啟出入口進
入。
二十三、管線事業機關(構)進入或使用共用管道施工作業全部完成後,三日內應填報完竣報
告書,經管線事業機關(構)監工人員簽章後,連同進入使用登錄簽名冊轉送本中心
備查。
完竣報告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管線佈設位置、引出(入)管線位置。
(二)管線佈設完成百分率。
(三)施(竣)工相片、實際佈纜圖說。
(四)進入支管作業前之自動檢查表。
(五)其他附件。
(六)切結下列事項:
1.確實依申請許可事項作業。
2.管線經檢視安全無慮。
3.管道電源、開關確實關閉。
4.人員出入口、通風口、材料投入口、人孔及電纜溝蓋 版等開口確實緊閉上鎖;
工作人員人數清點無誤。
5.施工廢料、機具運離管道,現場清潔完妥並恢復原狀。
無破壞管道及管線匯出(入)部分無滲漏水情形。
第 四 章 共用管道管理維護費商攤規定
二十四、本中心依規定將管道空間提供使用,採申請核准方式辦理,並由本中心通知申請單
位簽訂使用契約。
前項使用契約,應訂明下列事項:
(一)未依規定施工或施工不良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未經本中心同意,將其使用權益轉租、轉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者,其管
線應強制拆除。
(三)因違規使用、契約解除或終止,經通知限期拆除而未拆除者,其管線及附屬設施
等均視為廢棄物,由本中心全權處理,所須費用由未到期之維護費及履約保證金
扣抵,不足時得向該管線事業機關(構)求償,如有賸餘則不予退還,且三年內不
得再提出使用申請。
(四)解除或終止契約條款。
二十五、管線事業機關(構)申請使用共用管道,其使用期間至少五年。期滿如欲續約,應於契
約屆滿前三十日,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同意者,予以續約;不同意者,通知限期拆
除。
二十六、管線事業機關(構)申請使用共用管道空間,應繳交履約保證金;其金額為各管線事業
機關(構)共用管道管理維護費之百分之二十,並於契約關係消滅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
退還。
二十七、共用管道管理維護費及履約保證金,應於簽約前一次繳清,並於契約簽定生效後,始
得進入共用管道使用及起算管理維護費。
二十八、共用管道維護費計收標準依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辦理。
第五章、挖掘道路埋設管線
二十九、本中心為管理園區道路挖掘、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防止損壞園區環境與景觀,特訂定
本專章。
三十、申挖單位需要挖掘道路時,應事先申請核准,經發給挖掘道路許可證後始得施工。
三十一、挖掘道路申請書表可至本中心網頁下載,並檢附下列文件發文向本中心提出:
(一)挖掘道路申請書乙式三份〈如附件一〉。
(二)施工位置平面圖乙式三份(含詳細設計平面圖乙式三份)。
(三)新設及既設管位管溝斷面配置圖乙式三份(請依本中心地下管線標準斷面圖設計,
並標示既設管線位置、深度)。
(四)施工計畫書乙式三份(內含施工圖說、施工方法、施工機具設備及施工動線範圍圖
、交通安全管制措施、廢棄土運棄、路面清潔、工程進度表及品管作業等)。
於景觀區域進行施工時,須將施工可能影響範圍(含機械放置處)標示於施工位置平面
圖中,並於施作前會同本中心人員確認現場施工區域。
管線埋設位置須依本中心所規劃之地下管線標準斷面圖埋設,未依規定位置埋設者,
日後管線若遭挖損相關責任自行負責。
申請挖掘位置若位於廠商土地承租地內,應先取得該廠商同意施工之證明文件,一併
檢附於挖掘道路申請書中。
申挖單位應商請鄰近管線主管單位提供管線確實位置或派員輔導之,該管線主管單位
有義務配合之。計畫性管線工程、大區域挖掘或經本中心認定需要者,並應檢附各管
線及相關單位現場會勘紀錄。
申請挖掘文件送件資料不齊全者,經本中心通知補件以一次為限,經補件資料仍不齊
全者予以退件。
三十二、申挖單位於申請道路挖掘前,應先自行收集有關資料, 並勘查地上、地下管線設施
情形。本中心得視申請案件施工影響層面,請申挖單位辦理現場試挖。
三十三、申挖單位於申請挖掘道路時,應向本中心繳納挖掘保證金後,始核發挖掘道路許可證
。若申挖案件為單純調整人手孔,則不列計挖掘保證金。
前項挖掘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件二。
三十四、申挖單位領得道路挖掘許可證後,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竣工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報請本
中心核准展延工期,但以二次為限。除核准申請展延外,該許可證即失效。
三十五、因道路挖掘施工,需以重機械作業者,申挖單位應於道路挖掘申請書內註明重機械型
式、數量。挖掘道路許可證應隨施工機具攜帶,以便查驗。
三十六、重機械須採輪膠式機具,進出、遷移應以拖板車運送,除施工區域外不得行駛於園區
道路上,如有損壞路面由申挖單位負責修復。
三十七、挖掘道路埋設管(纜)線為幹線系統時,應將連接支線同時預為配合埋設。
三十八、挖掘道路施工作業應依交通部及內政部所頒「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
百三十九條至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八、十、十一條規
定辦理,並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施工現場起、訖點處及適當位置豎立公告牌,標明工程名稱、施工單位、電話號
碼、開工與預定完工日期及挖掘道路許可證文號。
(二)在施工位置沿線及前後方設置交通警示標誌,日間設立明顯警戒標誌,夜間懸掛
警示燈。
(三)人孔週圍及管溝兩側,設立圍籬、遮欄、並掛紅布或警示帶。
(四)挖掘深度在一公尺以上者,應設立臨時欄柵。
(五)挖掘地面(道路)後不能立即回填者,應加舖足夠強度之鋼板以維持交通。
三十九、挖掘道路前應先測定施工地點、標定管溝定線及寬度,其路面為瀝青混凝土面層者,
應使用切割機按標定線平直全厚度切割後,再行挖掘路基及路床並不得挖損範圍外之
路面。
四十、挖掘道路如損壞路燈、路樹、消防栓、制水閥、標誌、標線、號誌、噴灌管線等公共設
施及其他管線設施者,應即通知相關單位會同處理,並即予修復。如損及道路中心樁者
,應委由合法登記之測量公司檢測後恢復埋設,並檢附成果對照表送本中心備查並驗收。
四十一、申挖單位因挖掘道路發生損壞他人管線,應立即搶修並通知管線所屬單位,該管線單
位於接獲申挖單位挖損通知時,應即處理並派員搶修。
因道路挖掘發生損壞他人管線及衍生管線使用者權益受損、損害他人權益或發生國家
賠償責任者,施工單位應依法負其責任。
四十二、挖掘道路管溝不得損及其他管線及公共設施物,並不得同時在同一道路兩旁挖掘。挖
出之廢棄土運棄除遵照向本中心提出之施工計畫書方式處理外,另依政府相關法令辦
理,並運至合法之棄土場內堆置,營建廢棄物須依環保法令自行運棄處理。
四十三、挖掘埋設地下各類管纜線或其他設施物時,其覆土深度規定如下:
(一)在人行道及各類人行舖道(面)下時,不得少於六十公分。
(二)在快慢車道下時,不得少於一二○公分。
(三)在綠地下時不得少於一二○公分。
埋設之地下設施物,因情形特殊,須加作混凝土保護者,經備齊資料送本中心核准後
,其覆土深度不受前項限制。未依前述規定深度埋設者,爾後被其他施工單位(人)挖
損時,該施工單位(人)不負賠償之責。
四十四、挖掘道路管溝之回填壓實、舖面復原及樹木移植工作,應依下列規定由申挖單位自行
辦理:
(一)各街路快慢車道及景觀步道內之挖掘,應以細砂或低強度混凝土回填至與原道路
舖面底等高。
(二)舖面、設施復原應按舖面、設施原有材質、尺寸施作及原路面標線補繪,與原有
路面、步道新舊接合處應確實平整美觀。
(三)植栽破壞時需以同品種、規格、數量之苗木依原排列方式、密度種植回原處。若
需以不同品種之植栽回植時應事先送經本中心同意後始得施作。
(四)喬木、灌木類挖掘時,土球應為樹徑的五至十倍(依樹種而定),枝葉得稍修剪,
唯不得破壞原樹形;或可暫時假植於旁側,待施工後植回原處,不能回植者,其
移植地點需經本局同意。
(五)施工完成後所有垃圾、廢棄物、建築廢料、石頭等應清理乾淨並依環保法令及本
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四十五、挖掘道路埋設管線,需施設人孔、閥蓋時,應使用鑄 鐵蓋,其強度以能負H20以上載
重車輛之通行為準,其人孔、閥蓋等附屬設備之頂面應與路面或地面齊平。
四十六、挖掘道路後路面修復規定如下:
(一)路面修復應按原材質原設計厚度舖設。如使用混凝土時,應以預拌混凝土施工,
混凝土強度不得低於原設計。
(二)先將原有路面刨除,刨除厚度為五公分,寬度為一車道,再行舖築瀝青混凝土,
舖築時與原有路面銜接處應予壓實並妥為處理平順。
(三)管溝由人孔、手孔或接點至用戶橫向聯接管線之工程,按挖掘長度加舖一車道
寬瀝清混凝土並修復平順。
四十七、挖掘道路回填完竣後,廢棄土應即運棄,再以砂石級配料回填並分層壓實,壓實至最
大密度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並須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之專門技術機構檢
測合格之試驗報告書,或採低強度混凝土回填,於完工後送本中心備查。施工面積每
一百平方公尺採樣一點,不足一百平方公尺者採樣一點。
四十八、施工期間至道路挖掘竣工勘驗合格後一年內,如因損壞公共設施或地基回填不實致發
生路面坍塌、龜裂、鬆脫、高低不平、植栽死亡或未依本要點規定復舊等施工品質不
良之缺失,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完成,則由本中心代為修復,所需費用由挖掘保證
金扣抵,若該保證金不敷支應,不足之數額本中心另文通知,申挖單位於收文日起算
15日內(含假日)補繳之,逾期繳費則每日(含假日)加收原繳保證金金額之百分之一。
道路挖掘竣工後一個月內須完成路面修復,經本中心查驗合格後,保固一年,保固期
滿如無前項情事者經本中心查驗合 格後,憑原繳交保證金收據正本,無息退還該保證
金。
四十九、申挖單位須於核准施工日內完工(含封層),並由核准施工截止日起算一個月內,將竣
工圖、施工前中後照片及相關試驗報告等資料依收發文程序繳交本中心申報完工,本
中心將派員會勘確認合格後保固期壹年。
經勘查結果小部份缺失未完成復舊,依第四十八點第一項 處理。
五十、未依規定設置標示牌或安全設施,未依核准位置尺寸施工,或未依規定切割路面及回填
未壓實整平者均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將通知停工。
五十一、在保固期間發生損壞或施工過程損壞之道路及相關設施經本中心通知後,未於規定通
知期限內完成改善者,將停止同意該申挖單位之後續申請挖掘案件,直到完成改善並
經本中心確認修復情形後,再行同意該管線單位後續挖掘申請。
五十二、管線機構對所屬管線應每年定期檢測,如有老舊腐蝕或破壞者, 應隨時更換改善;人
、手孔高程與路面應保持平順,如有過高或過低者,應隨時改善。
管線所屬之人、手孔及閥樁邊界向外延伸 30公分所形成矩 形範圍內之瀝青柏油路面,
為管線單位養護範圍,若該路面品質不佳,本中心逕依第四十八點第一項規定處理。
人、手孔及閥樁平整度檢測標準為,以 3公尺之直規沿平行或垂直於該設備中心線之
方向,檢測時其任何一點高低差不得超過±0.6公分;另所有微小之高凸處、接縫及蜂
巢表面均應以熱燙鈑燙平。
五十三、自來水管、電力管、電信管、污水管、瓦斯管及其他管線之臨時重大損壞或故障需緊
急搶修時應先通知本中心後始得施工,若遇辦公時間外搶修者,應先向本中心道路維
護專線(08-7623205或xxxx-xxxxxx)備案後施工。
前項緊急性挖掘應依下列規定向本中心申請補辦挖掘道路 許可證及繳納挖掘道路保證
金:
(一)在辦公時間內搶修者,應於三小時內提出申請。
(二)在辦公時間外搶修者,應於翌日上午十時前申請,但遇星期日或例假日得順延至上
班第一天辦理。
緊急性道路挖掘有關施工、安全措施、回填工作、路面修 復、樹木移植等,應依第三
十點至第五十二點規定辦理。
緊急性挖掘道路完工後(含封層),應報請本中心派員會勘確認之所有一切程序及規定,
比照一般性挖掘道路申請之規定 辦理;逾期未報查驗者沒收保證金。
五十四、為避免影響園區交通,施工時間及施工機具,車輛進出園區請儘量避開上下班尖峰時間。
五十五、申挖單位有違反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法令時本中心得依權責處置或移
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五十六、未經許可進入共用管道或使用共用管道違反許可事項者,本中心禁止其行為,並依契約
或政府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