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葫蘆科西瓜屬之西瓜(Citrullus lanatus (Thun
b.)Matsum. et Nakai)植物。
三、試驗檢定機構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
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1.栽植時期:以每年 3 月或 9 月為原則,如因品種表現需要,得
依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
2.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在每次種植前 1 個月提供
至少 1200 粒種子,種子發芽率不得低於國家標準(80 %)之規
定,非經檢定機構同意,種子不得進行任何影響性狀表現之處理。
3.試驗設計:至少二重複,總調查株數至少 35 株(露天栽培)或 2
0 株(溫室栽培)。
4.栽植環境:依西瓜慣行栽培法,以露天栽培或溫室栽培為原則。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
定機構提請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在檢定機構執行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
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據西瓜品種特性調查表所列之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經審議委員
會審定後實行。
九、當申請品種權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
時,檢定機關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施行
。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關作成檢定
報告書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之。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