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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金融施政計畫績效評估查證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農金一字第0955060090號
法規體系: 農業金融目/綜合規劃及農業貸款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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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以下簡稱本局)之農業金融業
    務計畫及農業發展基金等農業金融施政計畫績效評估查證,提高執行
    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查證之範圍係指:
(一)農業金融業務計畫
(二)農業發展基金(農業貸款計畫)等項下計畫
(三)其他有關農業金融重要計畫


三、本要點所辦理之查證工作分一般查證與專案查證兩類。


四、本要點所稱查證內容係指:
(一)一般查證:
      1.查核計畫進度,包括執行計畫之技術能力及行政配合度等。
      2.瞭解計畫執行困難及落後原因。
      3.瞭解計畫有無按核定內容執行及執行情形。
      4.抽查經費支用情形。
      5.瞭解計畫執行有關採購情形。
      6.瞭解計畫執行是否涉及不法情事,而導致弊端發生。
(二)專案查證,就政策配合面、經濟與產業面、環境與社會面、計畫執
      行面等方向分別探討,實地查證評鑑各該項計畫下列內容:
      1.是否達成計畫目標。
      2.是否符合產業發展需要與政策方向。
      3.計畫成果有無妥善維護。


五、本要點之查證選項原則
(一)一般查證,以細部計畫或工作項目為選項原則,必要時得選統籌計
      畫、重大工程或標案為查證項目。每半年辦理一次,年度第一次查
      證項目以由上一年度計畫選出為原則,第二次以當年度計畫選出為
      原則,每次至少達當年度計畫數量 20 %以上。其選定標準及資料
      提供單位如下:
      1.上級交辦應查證事項;本局第一組提供。
      2.審計部查核計畫審核通知改進事項或上一年度計畫經費保留百分
        之二十以上或當年度經費支用嚴重落後者;本局會計室提供。
      3.計畫年度預算超過新台幣三百萬元或計畫執行季報進度落後百分
        之十或連續二次以上未填報季報者或計畫工程標案執行落後者;
        本局第一組提供。
      4.每次隨機取樣非屬前述性質之計畫三個;本局第一組提供。
      5.業務主管單位建議查證項目;本局計畫主管單位提供。
(二)專案查證,以統籌計畫為選項基礎,於年度開始時或視需要辦理。
      其選定標準及資料提供單位如下:
      1.對農民權利義務、農業環境、農業金融制度等影響重大者;本局
        第一組及計畫主管單位提供。
      2.上級交辦應查證事項;本局第一組提供。
      3.一般查證發現有必要再深入瞭解者;本局第一組提供。


六、查證作業程序:
    一般查證及專案查證均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選項:由本局第一組依據查證選項原則提供計畫或工程標案項目,
      排定待查證計畫初擬項目,提「農業金融施政計畫績效評估委員會
      」討論決定,並簽報指派領隊組成查證小組。
(二)準備作業:
      1.由本局第一組、會計室、秘書室、政風室、計畫主管單位等派代
        表組成查證小組,並得邀請中央相關部會代表和相關學者、專家
        參加;必要時,工程標案查證得委託工程專業學者、專家辦理。
      2.由本局第一組協調、督導各計畫主管單位函請計畫或工程標案執
        行單位提出執行檢討報告。
      3.本局計畫主管單位提供計畫或工程標案實施地點清冊,並就檢討
        報告提出改進意見及擬討論事項。
      4.本局會計室提供計畫執行單位經費核銷紀錄、改進意見及擬辦理
        帳務查核之計畫執行單位,送計畫主管單位彙辦。
(三)書面查證:本局計畫主管單位將上述資料備齊後,將所有書面資料
      彙送第一組,提供領隊召開書面查證會議參考。
(四)實地查證:由領隊視實際需要指定查證小組成員負責實地查證相關
      工作。
(五)查證後處理:
      1.查證小組領隊應於查證完竣後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查證報告(格式
        如附件一),送第一組提報「農業金融施政計畫績效評估委員會
        」同意後簽報核定。
      2.本局應追蹤決議改進事項辦理情形,直至「解除追蹤」為止。
      3.實地查證後,有缺失者除限期改善外,如情節重大者,另循行政
        作業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