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以下簡稱本局)之農業金融業
務計畫及農業發展基金等農業金融施政計畫績效評估查證,提高執行
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查證之範圍係指:
(一)農業金融業務計畫
(二)農業發展基金(農業貸款計畫)等項下計畫
(三)其他有關農業金融重要計畫
三、本要點所辦理之查證工作分一般查證與專案查證兩類。
四、本要點所稱查證內容係指:
(一)一般查證:
1.查核計畫進度,包括執行計畫之技術能力及行政配合度等。
2.瞭解計畫執行困難及落後原因。
3.瞭解計畫有無按核定內容執行及執行情形。
4.抽查經費支用情形。
5.瞭解計畫執行有關採購情形。
6.瞭解計畫執行是否涉及不法情事,而導致弊端發生。
(二)專案查證,就政策配合面、經濟與產業面、環境與社會面、計畫執
行面等方向分別探討,實地查證評鑑各該項計畫下列內容:
1.是否達成計畫目標。
2.是否符合產業發展需要與政策方向。
3.計畫成果有無妥善維護。
五、本要點之查證選項原則
(一)一般查證,以細部計畫或工作項目為選項原則,必要時得選統籌計
畫、重大工程或標案為查證項目。每半年辦理一次,年度第一次查
證項目以由上一年度計畫選出為原則,第二次以當年度計畫選出為
原則,每次至少達當年度計畫數量 20 %以上。其選定標準及資料
提供單位如下:
1.上級交辦應查證事項;本局第一組提供。
2.審計部查核計畫審核通知改進事項或上一年度計畫經費保留百分
之二十以上或當年度經費支用嚴重落後者;本局會計室提供。
3.計畫年度預算超過新台幣三百萬元或計畫執行季報進度落後百分
之十或連續二次以上未填報季報者或計畫工程標案執行落後者;
本局第一組提供。
4.每次隨機取樣非屬前述性質之計畫三個;本局第一組提供。
5.業務主管單位建議查證項目;本局計畫主管單位提供。
(二)專案查證,以統籌計畫為選項基礎,於年度開始時或視需要辦理。
其選定標準及資料提供單位如下:
1.對農民權利義務、農業環境、農業金融制度等影響重大者;本局
第一組及計畫主管單位提供。
2.上級交辦應查證事項;本局第一組提供。
3.一般查證發現有必要再深入瞭解者;本局第一組提供。
六、查證作業程序:
一般查證及專案查證均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選項:由本局第一組依據查證選項原則提供計畫或工程標案項目,
排定待查證計畫初擬項目,提「農業金融施政計畫績效評估委員會
」討論決定,並簽報指派領隊組成查證小組。
(二)準備作業:
1.由本局第一組、會計室、秘書室、政風室、計畫主管單位等派代
表組成查證小組,並得邀請中央相關部會代表和相關學者、專家
參加;必要時,工程標案查證得委託工程專業學者、專家辦理。
2.由本局第一組協調、督導各計畫主管單位函請計畫或工程標案執
行單位提出執行檢討報告。
3.本局計畫主管單位提供計畫或工程標案實施地點清冊,並就檢討
報告提出改進意見及擬討論事項。
4.本局會計室提供計畫執行單位經費核銷紀錄、改進意見及擬辦理
帳務查核之計畫執行單位,送計畫主管單位彙辦。
(三)書面查證:本局計畫主管單位將上述資料備齊後,將所有書面資料
彙送第一組,提供領隊召開書面查證會議參考。
(四)實地查證:由領隊視實際需要指定查證小組成員負責實地查證相關
工作。
(五)查證後處理:
1.查證小組領隊應於查證完竣後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查證報告(格式
如附件一),送第一組提報「農業金融施政計畫績效評估委員會
」同意後簽報核定。
2.本局應追蹤決議改進事項辦理情形,直至「解除追蹤」為止。
3.實地查證後,有缺失者除限期改善外,如情節重大者,另循行政
作業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