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休閒農場商品兌換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090023907A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民輔導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  據:
消費者保護法第17 條第1 項規定

一、為維持休閒農場兌換券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合理,特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二、本定型化契約所稱商品兌換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一定項目或次數
    之憑證,而由持有人以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
    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兌換券所載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
    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兌換券內容包含解說、體驗活動、
    餐飲、住宿、套裝旅遊等休閒農業服務項目。


三、商品兌換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商品兌換券之應記載事項:
      1.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
      2.商品兌換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3.商品兌換券發售編號。
      4.使用方式。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
      本商品兌換券應記載所收取之金額,及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
      立專戶名稱;並應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
      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三)消費客服專線:
      本商品應記載服務電話、傳真、網址等聯絡方式。


四、商品兌換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如下:
(一)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二)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三)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四)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