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消費者保護法第17 條第1 項規定
一、為維持休閒農場兌換券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合理,特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二、本定型化契約所稱商品兌換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一定項目或次數
之憑證,而由持有人以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
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兌換券所載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
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兌換券內容包含解說、體驗活動、
餐飲、住宿、套裝旅遊等休閒農業服務項目。
三、商品兌換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商品兌換券之應記載事項:
1.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
2.商品兌換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3.商品兌換券發售編號。
4.使用方式。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
本商品兌換券應記載所收取之金額,及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
立專戶名稱;並應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
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三)消費客服專線:
本商品應記載服務電話、傳真、網址等聯絡方式。
四、商品兌換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如下:
(一)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二)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三)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四)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