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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馬鈴薯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0951059189號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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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茄科茄屬之馬鈴薯(Solanum tuberosum L.、Sol-
    anum tuberosum subsp. andigena、 Solanum phureja)之植物及其
    雜交種。


三、試驗檢定機構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
    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1.栽植時期:以十月種植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得另選定
      適當時間。
    2.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在每次種植前一個月,提供
      直徑三點五至五公分大小薯球九十個。薯球外觀必需完整、健康,
      沒有主要病蟲害感染。非經檢定單位同意,薯球不得進行任何處理
      。
    3.試驗設計:至少二重複,總調查株數至少六十株。
    4.栽植環境:以露天環境下栽培為原則。
    5.栽培管理:以馬鈴薯慣行法栽培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
      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
    定機構提請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


六、檢定地點:以在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據馬鈴薯品種之性狀表所列之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經審議委員
    審定後實行。


九、當申請品種權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
    時,檢定機關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施行
    。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關作成檢定
    報告書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之。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國際相關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