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理植物品種供外交需要所輸
出之種苗,特訂定本要點。
二、輸出植物種苗之品種以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自行研發,或受本會補
助、委託或出資進行計畫所研發並歸屬本會之品種為限。
三、植物品種未經命名推廣或取得品種權未達五年者,其種苗不得輸出。
但雜交一代種子或經本會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每一植物品種之種苗輸出數量,以足供種植零點一公頃所需數量為原
則。
五、申請供外交需要輸出植物種苗者,應向本會申請,並檢附進口國家或
地區該項產業發展現況、輸出植物種苗擬栽培及推廣面積等相關資料
。
前項申請人為駐外技術團者,應經由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向
本會提出申請。
六、本會審核申請案件應考量品種育成、產業外移、外銷市場競爭及農產
品回銷等因素。
申請輸出之植物品種涉及境外品種權登記或授權等相關智慧財產權事
宜者,應依本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相關規定,提
報本會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審議。
七、輸出之植物品種涉及境外命名或品種權登記者,其品種名稱應表彰臺
灣之文義。
八、申請者應對核准輸出之植物種苗提供境外栽培、推廣面積、命名或品
種權登記等資料,以供本會追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