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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稻米安全存量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院臺農字第0950042053號
法規體系: 農糧目/稻作產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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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糧食管理法第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為維護國家糧食安全,穩定糧食供應,主管機關應於國內適當場所儲備不
低於三個月稻米消費量之安全存量。
前項稻米月消費量,依前一年國內稻米總消費量除以十二個月計算之。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