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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水稻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0991048613號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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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稻(Oryza sativa L.) 之品種。


三、試驗檢定機構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
    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依指定時間,提供試驗檢定所需之種子,
    其種子數量每期作不得少於二公斤,提供試驗檢定種子之品質需符合
    「臺灣地區農作物種苗檢查須知」水稻原原種種子室內檢查標準之規
    定,未經同意或指定,不得先行以藥劑或其他化學物品處理。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年四個期作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
    檢定機構提請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試驗地點,以在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審
    議委員會得決定增加之。


七、性狀檢定觀察之栽培管理,以在露天環境下栽培為原則,如應表現品
    種特性,則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應注意事項,以維持植株正常
    生長狀態。性狀之調查應依水稻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之生育階
    段進行。


八、檢定試驗採用完全逢機或逢機完全區集設計,總株數在一千五百株以
    上,分為兩個以上重複。


九、對照品種應由公開可取得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由檢定機構建
    議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除非在水稻品種性狀表指定,所有性狀調查至少二十株。


十一、對於以特殊性狀為申請品種權之主要性狀,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
      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施行。


十二、可區別性之檢定標準:就質性狀而言,申請品種的某性狀表現與對
      照品種的該性狀表現分屬不同的性狀敘述時,則此質性狀為可區別
      的;就量性狀而言,性狀如由目測而得者,申請品種的性狀表現與
      對照品種的性狀表現差距至少二個等級時,則此量性狀為可區別的
      ,如該性狀為用於進行可區別性的唯一性狀時,則應盡量取得該性
      狀的量測資料;性狀如由量測而得者,則利用 Combined Over-Yea
      rs(COY) 法進行可區別性之檢定,藉最小差異顯著值(LSD) ,
      在誤差為百分之一下檢定性狀是否具可區別性。


十三、一致性之檢定標準:當正確接受該品種具一致性的機率最少為百分
      之九十五時,在自交品種中,如異型株被接受的比例為百分之零點
      五,一千五百株植株中最多允許的異型株為四株;如為單交雜種,
      異型株被接受的比例為百分之一,一千五百株植株中最多允許的異
      型株為三十九株。


十四、穩定性之檢定標準:當申請品種具一致性時,該品種常被視為具穩
      定性;當有懷疑時,須再種植另外世代或以新一批種子進行穩定性
      檢定。


十五、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