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畜牧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如附表一。種畜禽飼養場應優先適用種畜禽生產 場所之設備標準。 第 3 條 畜牧場主要畜牧設施最小及最大興建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家畜畜牧場主要設施興建基準,如附表二。 二、家禽畜牧場主要設施興建基準,如附表三。 第 4 條 家禽畜牧場應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非開放式禽舍: 一、使外界禽鳥無法接觸禽舍內家禽。 二、禽舍具遮蔽物或頂棚,使外界禽鳥排遺無法掉入禽舍內。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