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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100043678號 令
法規體系: 畜牧目/畜牧行政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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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畜牧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如附表一。種畜禽飼養場應優先適用種畜禽生產
場所之設備標準。


第 3 條
畜牧場主要畜牧設施最小及最大興建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家畜畜牧場主要設施興建基準,如附表二。
二、家禽畜牧場主要設施興建基準,如附表三。


第 4 條
家禽畜牧場應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非開放式禽舍:
一、使外界禽鳥無法接觸禽舍內家禽。
二、禽舍具遮蔽物或頂棚,使外界禽鳥排遺無法掉入禽舍內。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