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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鮭鱒魚類貨品出口同意書核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31346450A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養殖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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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九款訂定之。


二、申請鮭、鱒魚類貨品出口,應依本要點辦理。


三、申請出口鮭、鱒魚類貨品,以由其他國家進口一年內者為限。


四、本要點所稱鮭、鱒魚類貨品,其種類如下:
 

(一) 活鱒(C.C.C.號列:0301.91.00.00-6)
(二) 鱒,生鮮或冷藏(C.C.C.號列:0302.11.00.00-2)
(三) 太平洋鮭,生鮮或冷藏(C.C.C.號列:0302.13.00.00-0)
(四) 大西洋鮭及多瑙河鮭,生鮮或冷藏(C.C.C.號列:0302.14.00.00-9)
(五) 其他鮭鱒科,生鮮或冷藏(C.C.C.號列:0302.19.00.00-4)
(六) 冷凍紅鉤吻鮭(C.C.C.號列:0303.11.00.00-1)
(七) 其他冷凍太平洋鮭(C.C.C.號列:0303.12.00.00-0)
(八) 冷凍鱒(C.C.C.號列:0303.14.00.00-8)
(九) 冷凍大西洋鮭及多瑙河鮭(C.C.C.號列:0303.13.00.00-9)
(十) 其他冷凍鮭鱒類(C.C.C.號列:0303.19.00.00-3)
(十一) 生鮮或冷藏鱒魚片(C.C.C.號列:0304.42.00.00-3)
(十二) 生鮮或冷藏鮭魚片及魚肉(不論是否經剁細)(C.C.C.號列:0304.19.90.20-6)
(十三) 冷凍太平洋鮭、大西洋鮭及多瑙河鮭魚片(C.C.C.號列:0304.81.00.00-5)
(十四) 乾、鹹或浸鹹鮭鱒之切片,但未燻製(C.C.C.號列:0305.39.90.20-4)
(十五) 燻製太平洋鮭,大西洋鮭及多瑙河鮭(C.C.C.號列:0305.41.00.00-3)
(十六) 其他燻製鱒魚(C.C.C.號列:0305.49.30.00-9)
(十七) 鹹薩門魚(C.C.C.號列:0305.69.10.00-8)
(十八) 已調製或保藏鮭魚,整條或片塊(剁碎者除外),冷凍者(C.C.C.號列:1604.11.00.10-3)
(十九) 已調製或保藏鮭魚,整條或片塊(剁碎者除外),罐頭(C.C.C.號列:1604.11.00.20-1)
(二十) 其他已調製或保藏鮭魚,整條或片塊(剁碎者除外)(C.C.C.號列:1604.11.00.90-6)
(二十一) 已調製或保藏鱒魚,整條或片塊(剁碎者除外),冷凍者(C.C.C.號列:1604.19.90.21-3)
(二十二) 已調製或保藏鱒魚,整條或片塊(剁碎者除外),罐頭(C.C.C.號列:1604.19.90.22-2)
(二十三) 其他已調製或保藏鱒魚,整條或片塊(剁碎者除外)(C.C.C.號列:1604.19.90.29-5)
(二十四) 其他鮭鱒魚片,生鮮或冷藏(C.C.C.號列:0304.49.30.00-0)
(二十五) 生鮮或冷藏鱒魚肉(不論是否經剁細)(C.C.C.號列:0304.52.10.00-8)
(二十六) 冷凍鱒魚片(C.C.C.號列:0304.82.00.00-4)
(二十七) 其他冷凍鮭魚片及鱒魚片(C.C.C.號列:0304.89.60.00-4)
(二十八) 其他燻製鱒魚(C.C.C.號列:0305.49.30.00-9)

 

 

五、申請出口時,出口商應檢附下列文件,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簽審通
    關共同作業平台」(網址: www.permit.coa.gov.tw)申請核發出口
    同意書:
(一)出口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二)該批鮭、鱒魚類貨品自進口日起一年內之進口報單副本(進口證明
      用聯)乙份。
(三)出口商非原進口商者,應檢附該批鮭、鱒魚類貨品之銷貨證明文件
      (發票及進口報單副本影本各一份)。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出口同意書:
(一)申請人所提出之資料無法證明其進、出口之事實。
(二)申請一次出口之重量(經製成率及使用率換算),高於該批鮭、鱒
      魚類貨品進口報單所載重量者。
(三)申請分批出口之累積重量總和(經製成率及使用率換算),高於該
      批鮭、鱒魚類貨品進口報單所載重量者。


七、出口同意書,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有效。但國內外法令或疫情改變,
    不許出口時,已核發之同意書失效。


八、依第五點申請出口同意書,而有實際出口事實者,申請人應於貨品輸
    出完成通關之日起二週內將加工製程資料(敘明製成率及使用率)郵
    寄送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