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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地區各級漁會人員申請漁會經費補助出國案件審查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89)農漁字第891320270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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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級漁會前年度決算須有盈餘,且無累積虧損者始得編列國外旅費預
    算;但處理緊 急之外漁事案件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補助出國經費應編列於年度預算相關部門旅費項下,其總額不得超過
    上年度該漁會總盈餘分配漁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之百分
    之十。


三、各級漁會於擬訂下年度預算時,應訂妥出國計畫併同事業計畫、預算
    ,依程序提報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依計畫執行。倘年
    度中有主管機關指定或特殊 需要出國者,不在此限。


四、出國考察或研習案件,除主管機關指定者外,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出國考察研習項目須與該漁會之業務發展有關者。 
(二)前往之國家或地區須符合研習項目且足資借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