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立國產稻米公開交易
平台,協助農民、農會及糧商業者開闢新的交易管道,同時提昇農民
、農會及糧商業者收益,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下設「稻米交易中心」,置執行長一
人負責稻米交易中心業務,由分署長兼任。執行長並得指定副執行長
一名,以協助執行業務。其下並依任務區分,設置交易組、監察組、
協調組等單位。交易組與監察組由分署同仁擔任,分別負責交易相關
作業之處理、及監察。協調組由稻米交易中心邀請稻米專家及社會公
正人士組成,於依本規範進行之交易發生特殊疑義時,居間協商解決
。
稻米交易中心居間撮合供應者與承銷者之交易,並協調相關事宜,惟
不收取任何費用。
另設立「貨款結算中心」,由各分署委託轄內農會或金融機構負責相
關事務,包含承辦代收承銷者之繳款,將貨款轉入供應者帳戶,及彙
整與提供稻米交易中心繳款資料等事項。
稻米交易中心接受下列檢驗單位對稻米外觀品質之檢驗結果:
1.設於縣級糧商公會之下,由該縣內參與交易之農會及糧商推薦經本
署考訓合格且經授證之米穀檢驗人員計五名以上,組成品質檢驗小
組,辦理委託稻米交易中心撮合交易稻米之現場抽樣、外觀品質檢
驗、簽證等事項。
2.每一縣以設置一處品質檢驗單位為原則,台北市及高雄市糧商公會
得比照各縣糧商公會辦理;縣級糧商公會無承辦檢驗業務意願,由
分署另行輔導其他合適單位成立檢驗小組。
三、交易稻米之供應與委託銷售
(一)稻米交易供應者資格:鄉鎮市地區農會或當地糧商業者、專業 稻
農。
(二)交易稻米種類及等級:交易對象限為國產一年內新期特色米,其型
態可為稻榖、糙米或白米,並得受理一般米(限一年內之國產米,
惟其種類及等級不在此限)之交易。特色米係指具明確產地、品種
與品質等級之稻米。依本規範進行交易之特色米,其農藥及重金屬
等應符合國家衛生安全標準;品質等級應以符合 CNS 一等標準為
原則,惟不得低於 CNS 二等標準。
(三)作業期間:
1.配合國產稻米產期,於每年六月至八月及十月至隔年四月進行交
易。
2.原則上於每月第二及第四個星期四辦理交易,每年五月及九月停
止交易。
(四)供應者最低供貨量:特色米之稻榖、糙米每批最小供貨量為二十公
噸,白米則為十公噸;各類型態之ㄧ般米最低供貨量則比照特色米
辦理。
(五)申請交易代號:供應者先向生產地所屬之區稻米交易中心申請交易
代號(如附表一);且只限於對生產地所屬之區稻米交易中心申請
委託銷售稻米。
(六)供應者填具委託銷售單(如附表二)傳送至稻米交易中心,由稻米
交易中心通知檢驗組取樣、檢驗,並將結果於委託銷售單上簽證。
四、檢驗
(一)附設品質檢驗單位之縣級糧商公會(或由分署另行輔導之其他檢驗
單位),應先建立品質檢驗之作業程序及檢驗人員名冊,並將檢驗
人員名冊送交當地交易中心;對所提供之品質檢驗證明服務得酌收
服務費,並對檢驗結果負責。
(二)檢驗作業:每批申請交易之稻米應先經由檢驗人員執行下列事項:
1.至現場抽樣,執行稻米之類型與外觀品質規格之檢驗。抽樣與檢
驗之作業程序與方式,均應依 CNS 國家標準執行。
2.檢驗結果註記於「委託銷售單」,並由檢驗人及檢驗單位簽章證
明。
3.抽取稻米樣品三公斤,其中一公斤連同經檢驗單位簽章證明之「
委託銷售單」逕送交易中心展示,一公斤由檢驗單位自行檢驗,
及留存供日後需要比對時之用。一公斤樣品逕送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檢驗農藥殘留。該批稻米若已經農藥殘留
檢驗並檢附合格證明文件者,得免再進行農藥殘留檢驗。
(三)農藥殘留檢驗不合格者,該批稻米依據農藥使用管理辦法處理,且
不得委託稻米交易中心撮合交易。
五、承銷者申請購貨
(一)承銷者資格:具糧商登記證之糧食業者或從事餐飲、加工之大消費
戶或個人。
(二)承銷者最低購買量:特色米之稻穀、糙米每次申購數量應達五公噸
(含)以上,白米則為一公噸;各類型態之ㄧ般米最低購買量,則
比照特色米辦理。惟如係同年度第二次(含)以上之交易,屬特色
米或一般米之稻穀、糙米每次最低購買量則為二點五公噸。
(三)申請交易代號:首次交易前,應先向任一區稻米交易中心申請交易
代號(如附表三),所申請之交易代號於各區稻米交易中心均可通
用。
(四)投遞申購書:填寫「○區稻米交易中心申購書」如附表四,以傳真
、電子郵件、郵遞、或專人送達等方式傳送至擬申購之區稻米交易
中心。
(五)繳交保證金:
1.承銷者應按當批稻米公告底價及購買數量額度之百分之五,逐批
繳交保證金。
2.上述保證金,由貨款結算中心逐批收取之。
3.承銷者最遲應於撮合交易日前一日中午十二時前,依指定方式將
保證金繳交至貨款結算中心。
(六)交易中心得接受指名預購各類形態之特色米或一般米(限一年內之
國產米)之撮合交易,該筆交易並列入當月當次交易紀錄,惟須於
銷售結果中註明。
六、交易撮合
(一)交易中心彙整供應者所送委託銷售單,於國產稻穀收穫期,每兩週
一次定期辦理上網公告銷售(每次至少公告三日以上)。
(二)交易中心於撮合交易公告日起,應將當次擬出售之稻米樣品實物,
連同相關產品資訊,於撮合交易現場公開展示。
(三)承銷者申購價格不得低於公告銷售底價,以每公噸單位出價最高者
,依序決定成交量,其餘再按次高之價格依序撮合交易,至該批稻
米全數售完為止。
(四)如二家(含)以上申購者之出價相同,而可分配之數量少於其申購
數量總合時,以申購數量高者優先分配出售;出價及申購數量均相
同時,以保證金匯達貨款結算中心之時間較早者優先分配。
(五)每批供應稻米交易中心銷售的稻米,若完全未售出或部分售出剩餘
數量在五公噸以上者,得不需再經檢驗而於下回交易繼續銷售,惟
以連續三回為限。
(六)撮合交易完成後,不論有否成交,先以電話通知撮合結果,俟完成
繳款手續後,由稻米交易中心開立成交通知單計五聯通知關係人,
分別處理如下(如附表五):
1.第一聯由交易中心存查;
2.第二聯送供應者;
3.第三、四聯送承銷者,其中第三聯由承銷者簽章後交運輸業者做
為提貨憑單,第四聯由承銷者留存;
4.第五聯送貨款結算中心。
(七)稻米交易中心應將撮合交易結果製表公告、分送供應者及本署;另
建立歷次交易成交價格資料檔,以供各界查詢(承銷者交易資料原
則予以公開,惟承銷者不同意時,從其意願)。
七、繳款與交貨
(一)撮合交易完成後通知:稻米交易中心於交易當日以電話及書面通知
承銷者,承銷者須在撮合交易完成日起三日內,依貨款結算中心指
定之方式繳清全部價款;撮合交易若未成立時,貨款結算中心對於
承銷者繳交之保證金,應於三日內扣除匯費後餘額無息退還。
(二)供應者出貨:供應者接獲稻米交易中心通知,經確認承銷者已繳清
貨款後,應即洽妥承銷者安排之運輸工具將貨送達承銷者指定地點
。
(三)承銷者提貨:承銷者繳款後,應安排運輸工具於十五日內提清購買
之稻米。逾十五日未提清者,終止銷售;原繳之貨款,扣取已提領
稻米之價款、保證金、與匯費,轉交供應者,餘額無息退還。若有
天候因素等不可抗力之原因,得由交易中心視實際情況協調延長提
貨期限。
(四)貨款轉入供應者帳戶:貨款結算中心受理並檢收供應者所送領訖簽
章之第三聯成交通知單之後,二日內將貨款轉入供應者帳戶。
(五)貨款結算中心對所提供之轉匯貨款服務得酌收手續費。
八、違約處理
(一)供應者違約:
1.委託銷售案一經公告,供應者若擬取消委託銷售,最遲須於撮合
交易日前一日通知稻米交易中心,並繳交所有承銷人匯保證金之
匯費及「貨款結算中心」作業費(作業費之額度與轉匯貨款手續
費相同)。
2.撮合交易完成後,供應者若未能依約於承銷者繳清全部價款後十
日內供貨者,除繳交前項費用外,停止當年度參與交易資格。
(二)承銷者違約:撮合交易完成後,承銷者若未能於三日內繳清貨款者
,原繳保證金將不予退還,並扣除貨款結算中心之匯費後轉交供應
者作為其相關支出費用之補貼。
九、疑義處理
(一)買方對交易稻米之品種、品質、衛生安全若有疑義,經撮合交易之
交易中心核處後,由當地分署或辦事處會同抽樣,並由分署轉送具
公信力之相關單位鑑定或檢(化)驗。
(二)檢驗結果:
1.與供應者「委託銷售單」文件內容相符者,鑑定或檢驗費用由承
銷者負擔。
2.與供應者「委託銷售單」文件內容不相符者,若為「類型」與「
品質」規格不符者,鑑定或檢驗費用由原檢驗簽證單位負擔;若
為「品種」或「衛生安全」規格不符者,鑑定或檢驗費用由供應
者負擔。
3.稻米若經鑑定或檢驗,確與供應者「委託銷售單」文件內容記載
不相符者,承銷者得要求取消交易,或由交易中心協議折價補償
,所需相關鑑定、檢驗或補償等費用均由原檢驗簽證單位(類型
與品質規格不符)或供應者(品種或衛生安全不符)負責。
(三)其他各種交易疑義發生時,得由協調組居間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