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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8 01: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漁業署漁業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8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漁一字第1141512933號函
法規體系: 漁業目/企劃及漁民輔導目
全文檔案: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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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各項災害防救應變措施,依據農業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第十一點
    規定,成立漁業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各類災害之主辦單位,及該類漁業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幕僚分工(本小組架構圖如附件):
(一)漁船海難: 
  1.發生在我國護漁範圍、臺北飛航情報區及南海傳統作業海域之聯集範圍內者,由沿近海漁業組主辦,並協調
    聯繫漁業人力組等相關單位派員組成本小組。
  2.發生在我國護漁範圍、臺北飛航情報區及南海傳統作業海域之聯集範圍外者,由遠洋漁業組主辦,並協調聯
    繫漁業人力組等相關單位派員組成本小組。
(二)海嘯災害:由沿近海漁業組主辦,並協調聯繫遠洋漁業組、養殖漁業組、漁業人力組、漁業建設組等相關單位
    派員組成本小組。
(三)旱災、寒害、動植物疫災、生物病原、輻射災害:由養殖漁業組主辦,並協調聯繫沿近海漁業組、遠洋漁業組
    等相關單位派員組成本小組。
(四)風災、水災、地震災害:由企劃組主辦,並協調聯繫沿近海漁業組、遠洋漁業組、養殖漁業組、漁業人力組、
    漁業建設組等相關單位派員組成本小組。
(五)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依其發生地點,於陸域發生者由養殖漁業組主辦,於海域發生者由沿近海漁業組主
    辦,並協調聯繫相關單位派員組成本小組。
(六)漁港災害:本署需依漁港法相關規定配合成立本小組時,由漁業建設組主辦,並協調聯繫沿近海漁業組、漁業
    人力組等相關單位派員組成本小組。
(七)其他重大漁業災害:由本署企劃組報請召集人指定之。

三、組成: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署長兼任;本小組成立時,由召集人指定指揮官一人,綜理災害應變事宜;指揮官得
    指定副指揮官一人,襄助指揮官處理應變事宜,並指定該類災害主辦單位簡任(或科長以上)層級專責人員
    ,負責災情處理、災害資料確認及協助本小組運作順暢。
(二)本小組成立時,各災害主辦單位及相關單位應即指派對業務嫻熟人員進駐指定地點,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必要時,召集人得召集本署相關單位主管,召開緊急會議。

四、成立時機:
(一)第二點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於海域發生者)之本署主管災害:災害達行政院訂定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
    定甲級災害規模,或情況緊急,經本小組召集人認有需要成立時,由本小組召集人主動報告農業部災害緊急
    應變小組召集人災害規模及災情,並提出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及指定指揮官之具體建議,經農業部災害緊
    急應變小組召集人同意後成立。
(二)農業部成立「農業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本署需配合成立本小組時,由本署各該災害主辦單位報告召集人同
    意後成立。
    前項各款之報告應以書面為之。但情況緊急時,得先以口頭、電話、即時通訊軟體報告,並儘速補提書面報告。
    農業部要求本署配合派員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由本小組指揮官指派之。

五、本小組設置地點,除漁船海難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設於本署漁業監控中心外,其餘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設於本署漁業
    災害緊急應變中心;必要時,召集人得另行指定設置地點。

六、本小組各單位之任務分工:
(一)企劃組:督導辦理風災、水災、地震災害或其他重大漁業災害成立本小組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前置作業;督
    導辦理本署風災、水災、地震災害查報、評估、處理、彙整、災害救助防救及緊急應變等事宜,並協調由業務
    主辦單位派員勘查及支援事項。
(二)沿近海漁業組:督導辦理沿近海漁業及其主管業務之漁船海難、海嘯、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於海域發生者)
    災害查報、勘查、評估、處理、彙整、災害救助防救及緊急應變等事宜。
(三)遠洋漁業組:督導辦理遠洋漁業及其主管業務之漁船海難災害查報、勘查、評估、處理、彙整、災害救助防救
    及緊急應變等事宜。
(四)養殖漁業組:督導辦理養殖漁業及其主管業務之旱災、寒害、動植物疫災、生物病原、輻射、毒性及關注化學
    物質(於陸域發生者)災害查報、勘查、評估、處理、彙整、災害救助防救及緊急應變等事宜。
(五)漁業人力組:督導辦理漁船員海難及其主管業務之災害查報、勘查、評估、處理、彙整、災害救助防救及緊急
    應變等事宜。
(六)漁業建設組:督導辦理漁港及其主管業務之漁港災害查報、勘查、評估、處理、彙整、災後復建防救及緊急應
    變等事宜。
(七)秘書室:辦理本小組所需之行政支援。
    前項各單位均應參加本小組召開之災害應變會報。

七、作業程序:
(一)本小組成立後,各該災害主辦單位應視災害規模,通知業務相關單位進駐作業指定地點,由本署漁業災害緊急
    應變中心辦理彙整災情統計、災害查報、救助及災害防救與緊急應變措施。
(二)各單位進駐本小組之人員,應接受本小組指揮官或副指揮官之指揮、協調及整合。
(三)各單位派員進駐本小組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得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議,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
    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四)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主辦單位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
    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理狀況。
(五)本小組撤除後,各主辦單位應詳實記錄本小組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送當次災害主管機關(單位)彙整陳報
    ,並視需要通報有關機關(單位)。後續災情統計、災害查報由該類災害之主辦單位接續辦理;天然災害損
    失統計彙整由企劃組辦理。
(六)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八、多種災害發生之處理模式:
(一)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之災害主辦單位主管,應即分別報請召集人,決定分別成立本小組並分別指定
    指揮官;或指定由其一災害主辦單位成立本小組並指定指揮官,統籌各項災害之指揮、督導及協調。
(二)本小組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主辦單位主管,仍應即報請召集人,決定併同本小組運作
    ,或另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及指定指揮官。

九、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縮小編組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指揮官得依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或農業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指示辦理,以口頭或書面報請召集人核可後縮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緊急應
    變任務需要之進駐人員予以歸建。
(二)撤除時機: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單位或機關自行辦理,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
    ,指揮官得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農業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指示辦理,以口頭或書面報請召集人核可後撤除本
    小組。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