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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受理人民申請使用卷證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65097543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業金融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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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便利人民依檔案法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訴願法第四十九條
    至第五十一條、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受理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或攝
    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以下簡稱卷證),並維護案卷安全,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局受理人民申請使用卷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作業依本要點辦理
    。


三、為健全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民眾得向本局申請使用卷證。
    行政程序中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本局申請使用卷證。
    訴願事件中之訴願人、參加人、訴願代理人、經訴願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得向本局申請使用卷證。


四、申請使用卷證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相關身分證
    明文件影本,以親送或書面通訊方式逐案申請。申請書應載明申請日
    期、案由、案號、申請項目、申請人(如為代理,含代理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申請人與本
    案之關係。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人,請檢具委任書(格式如附件二)
    ;如係法定代理人,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人為法人、團體
    、事務所或營業所者,請附登記證影本。


五、本局收到申請書,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
    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得駁回申請。訴願案件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其餘案件應
    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資料者,自
    補正之日起算。通知時,經核准案件,應指定日、時、處所;駁回案
    件,應敘明理由。


六、經核准案件,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員於指定之日前,應即檢出相關卷
    證,依序編為卷宗,於卷宗首頁加訂使用卷證清單(格式如附件三)
    ,載明案由、頁數等待申請人洽閱。但編列卷宗前,應先檢查,如有
    依法令不應交閱之文件,應先予彌封。


七、申請人應依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於使用卷證登記簿(格式如附件
    四)上簽名或蓋章,並經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員核驗身分證明文件及
    本局通知書無誤後,始交付卷證。


八、申請人依所申請事項使用卷證時,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員應將申請人
    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黏貼於使用卷證清單上,以備查考,並應全
    程注意其閱覽。閱畢後,應請其另於使用卷證清單上簽章,收回卷證
    ,並應於閱畢當日將卷證歸檔。


九、申請人如欲撤回使用卷證申請或無法於指定時間到達指定閱卷處所,
    至遲應於屆期前一日通知本局。申請人如未於指定使用卷證時間到達
    指定閱卷處所,本局為維護閱卷秩序得另行指定使用卷證時間及處所
    。


十、申請人使用卷證應於指定處所為之,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員應告知申
    請人使用卷證如有毀損,應負法律上之責任,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卷證攜出閱卷處所。
(二)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
(三)裝訂之卷內資料不得拆散,證物或樣品不得拆解。
(四)不得有其他損壞卷證資料之行為。
(五)卷內資料、證物或樣品於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六)不得有喧嘩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
(七)申請人抄錄卷證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申請人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
    卷;違反前項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者,除中止其閱卷外,並應依法處
    理。


十一、申請案件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拒絕其申
      請使用: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申請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或訴願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情形者
      ,從其規定。


十二、申請使用訴願卷證者,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
      費標準」(如附件五)規定繳納使用費或影印費。
      申請使用訴願文書以外之其他卷證者,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
      標準」(如附件六)規定繳納使用費或影印費。


十三、本局閱卷處所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下
      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國定例假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對外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