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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直選會長退職撫卹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農水字第1030082439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綜合企劃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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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農田水利會直選會長 (以下簡稱會長) 退職及撫卹事項,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會長退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服務農田水利會請領退職儲金:
 (一) 任期屆滿未續任。
 (二) 任期屆滿前奉准辭職。
 (三)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致不能勝任職務離職。
    前項第三款所稱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之認定,均以勞工保險局核定之
    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項目等級而不能從事本身工作為準。
    會長於在職死亡者,退職儲金由其繼承人向服務農田水利會請領。


三、會長公提儲金費用、因公傷病退職者及因公死亡者應加發之給與,由
    服務農田水利會編列預算支付。


四、農田水利會辦理會長之退職儲金事宜,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依會長在職時月薪及加給總額 (以下簡稱薪給總額) 百分之十二之
      費率,按月撥繳百分之六十五作為公提儲金,會長繳付百分之三十
      五作為自提儲金,由服務農田水利會自行在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儲
      存孳息,並按人分戶列帳管理,於會長退職或死亡後,一次核發公
      、自提儲金本息。
 (二) 會長依法停職期間,應停止提撥退職儲金,俟停職事由消滅且未有
      第七點喪失申請、領受公提儲金情形並補發停職期間月薪時,再按
      其停職期間薪給標準,依前款提撥比率計算應提撥之公提儲金及孳
      息,一次撥入專戶。
 (三) 會長續任其他農田水利會會長時,其原儲存之退職儲金本息,應由
      原農田水利會轉帳至其新任之農田水利會帳戶繼續儲存孳息。


五、服務農田水利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第一屆直選會長於就任之日起至本
    要點發布之日止之退職儲金相關事宜:
 (一) 第一屆直選會長,其應提撥之公提儲金及孳息,於本要點發布後一
      個月內,按其在職期間之薪給標準,依前點第一款提撥比率計算,
      一次撥入專戶。
 (二) 會長在本要點發布日前已退職或在職死亡者,依前款規定標準計算
      應提撥之公提儲金及孳息,一次發給會長或繼承人。
 (三) 會長依法停職者,比照前點第二款規定辦理。


六、會長因公傷病致不堪勝任職務而退職者,除依本要點給與退職儲金外
    ,並按最後在職時之薪給標準,加發五個月之薪給總額。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 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二) 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
 (三) 因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四) 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因公傷病,應提出服務農田水利會證明書,並應繳驗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證明書。
    第一項因公傷病,係指已達勞工保險局核定之殘廢給付標準表中相當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所定半殘廢以上標準之等級者。


七、會長於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領受公提儲金本息之
    權利。但得申請發還其自提儲金本息:
 (一) 依法撤職、免職。
 (二) 經主管機關裁處喪失會長資格而離職。
 (三)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八、會長因公死亡者,除依本要點給與退職儲金外,並按最後在職時之薪
    給標準,加發十個月之薪給總額。
    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 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 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三) 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 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五) 於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死亡。


九、申請退職儲金之權利,自得申請之當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領受退職儲金之權利,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
    滅。
    會長離職時未申請、領受退職儲金,於申請、領受時效屆滿前死亡,
    得由繼承人申請領受。
    會長及其繼承人逾前三項規定之請領時效而未領取之退職儲金,及依
    本要點規定不合發給之公提儲金本息者,均由服務之農田水利會解繳
    會庫。


十、申領退職儲金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十一、已領退職儲金之會長,再任會長或農田水利會職員時,已領之退職
      儲金,不得繳回;其已領退職儲金之服務年資,於再任會長或農田
      水利會職員退職或退休或在職死亡辦理撫卹時,不得併計。


十二、會長曾任農田水利會專任職員服務年資,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於擔任會長前,符合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之退休條件者,得
        依該規則退休之規定核給退休金。
   (二) 於擔任會長前,未符合前款條件者,得依該規則資遣之規定核給
        一次給與,或於退職後五年內申請發給。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於在職死亡時,其曾任農田水利會專任職員
      服務年資,以其擔任會長前原任農田水利會專任職員最後在職之等
      級為準,按死亡時之農田水利會職員月支標準,依農田水利會人事
      管理規則之撫卹規定,核給撫卹金。
      前二項退休金、撫卹金及一次給與,由其擔任會長前原專任職員最
      後在職之農田水利會支付之。


十三、會長退職儲金及前點曾任農田水利會專任職員之退休金、撫卹金及
      一次給與之計算,由服務之農田水利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十四、會長曾任遴派農田水利會會長之年資,未核給退職金或年資結算者
      ,適用農田水利會會長退職金撫卹金給與要點規定辦理。


十五、會長於第十二點第一項第二款之一次給與或遴派會長服務年資退職
      金之申請、領受時效屆滿前死亡而未請領者,其應領之給與,由其
      繼承人申請發給。


十六、繼承人領受退職儲金之順序、喪失請領權利之事由及其他請領退職
      儲金權利事項,適用民法之規定辦理。


十七、會長於本要點施行前之直選會長服務年資,依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