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申請使用水利建造物施 (埋) 設涵管,係屬申請使用農田水利會
水利建造物業務之一,目前係依據「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
及「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為因應本項業務之
行政措施簡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特訂定本作業
要點,以作為各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水利會) 辦理業務之遵循依據
。
二、本項業務受理區域以全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為限。
三、水利會受理申請施 (埋) 設涵管,其配置方式依「農田水利會灌溉排
水管理要點」規定,以不影響既有灌排水路之輸水功能及安全為原則
,且工程設計種類型式應申請水利會同意。
四、受理申請施 (埋) 設涵管之作業程序詳附圖,並說明如下:
(一) 申請人填妥申請書 (附表一) 及切結書 (附表二) ,並備齊附件送
交所屬水利會核辦,水利會工作站初勘後將勘查情形 (審查表如附
表三) 併同其書表轉報水利會核辦,水利會視需要得另派員複勘。
(二) 水利會填寫使用費徵收單 (使用費計算表如附表四) ,申請人應依
通知繳納各項費用並檢具繳費報核單送交水利會。
(三) 水利會審核通過後發給同意施工通知書 (附表五) ,工程由申請人
自辦時,申請人應於開工前向水利會提出開工報告書 (附表六) ,
施工中水利會得派員指導,完工後檢具完工報告書 (附表七) 請水
利會派員檢驗。
(四) 第 (二) (三) 兩款之書件或工程經水利會審驗符合規定後,水利
會應復知申請人並同意使用 (使用同意書如附表八) 。
(五) 各水利會可視實際業務執行情形修正前述各項書表格式及內容,各
項作業水利會可授權所屬管理處或工作站辦理,有關修正相關作業
程序水利會應適時公布,並報農委會備查。
五、水利會受理申請證件齊全時,應於七日內辦理會勘,並於會勘後三十
日內核定之。
六、施 (埋) 設涵跨越或穿越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地面跨越者:
1.涵管跨越後不得影響渠道計畫通水斷面。
2.涵管底與渠道最高計畫水位間應保持適當之出水高度。
3.涵管設計圖應表明與農田水利設施縱橫斷面關係。
4.管墩不得設在堤頂上。
5.設計所需資料由有關水利會提供。
(二) 由地下穿越者:
1.施設地下涵管穿越渠道時應在渠道左右側豎立標示。
2.在渠道底以下部分儘量避免有接頭。
3.涵管與渠道底之淨距須保持在一公尺以上。
4.如遇特殊情形時,得協調辦理。
七、在水利會灌溉或灌排兼用渠道施工時,應配合水利會斷水期間辦理。
在排水系統施工時應選擇在枯水時期辦理,如無法在此期間施工者,
興建單位應備臨時措施計畫。
八、因興建涵管所造成之農田水利設施損害,應由興建單位即時修復,因
而造成其他損失,由興建單位負責。
九、興建涵管施工前後應通知有關水利會派員會勘及查驗,如有關水利會
認為需要改善時,興建單位應配合辦理。
十、凡在農田水利設施興建之涵管,其施 (埋) 設物產權歸屬興建單位,
並負責維護管理。但輸水管理由水利會負責。
十一、凡興建於農田水利設施之涵管損毀而妨害輸水時,應由興建單位即
行修復,其所造成之任何損害,均由興建單位負責。
十二、凡農田水利設施改善時,其土地產權屬於水利會所有或管理者,各
涵管所有人應即配合辦理。
十三、申請施 (埋) 設涵管之工程設計,如委託水利會辦理時,水利會得
收取委託設計費及監造費,其費用依照政府委辦工程設計標準計收
。
十四、申請案若遇特殊情形,得與水利會協商辦理,並報農委會備查。
十五、申請施 (埋) 設涵管之申請書表,可逕至農委會或水利會網站下載
,另由水利會印製備索,得收取工本費,每件貳佰元。
十六、申請施 (埋) 設涵管之費用依「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第七條
規定徵收之,摘錄如下:
建造物使用費依水利會同意使用面積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四
至百分之六乘二十以一次或分年計收;無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毗鄰
地當期公告土地平均現值為準;其費率由各水利會依區域實際狀況
核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建造物使用費:
(一) 建造物所在土地所有權人為申請人者。
(二) 水利會會員以灌溉或排水受益地施設農業設施或農舍申請使用建
造物,其長度在六公尺以下者。
(三) 政府機關、學校或政府立案之公益團體因公共設施需要申請使用
建造物者。
十七、申請施 (埋) 設涵管之收費處理、欠費處理、帳簿設置及稽核等事
項得依「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第八條規定及「農田水利會徵
收各項費用作業手冊」辦理。
十八、本作業要點由農委會訂定,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