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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受理申請使用水利建造物施(埋)設涵管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農水字第1060083311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農田水利管理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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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申請使用水利建造物施 (埋) 設涵管,係屬申請使用農田水利會
    水利建造物業務之一,目前係依據「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
    及「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為因應本項業務之
    行政措施簡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特訂定本作業
    要點,以作為各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水利會) 辦理業務之遵循依據
    。


二、本項業務受理區域以全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為限。


三、水利會受理申請施 (埋) 設涵管,其配置方式依「農田水利會灌溉排
    水管理要點」規定,以不影響既有灌排水路之輸水功能及安全為原則
    ,且工程設計種類型式應申請水利會同意。


四、受理申請施 (埋) 設涵管之作業程序詳附圖,並說明如下:
 (一) 申請人填妥申請書 (附表一) 及切結書 (附表二) ,並備齊附件送
      交所屬水利會核辦,水利會工作站初勘後將勘查情形 (審查表如附
      表三) 併同其書表轉報水利會核辦,水利會視需要得另派員複勘。
 (二) 水利會填寫使用費徵收單 (使用費計算表如附表四) ,申請人應依
      通知繳納各項費用並檢具繳費報核單送交水利會。
 (三) 水利會審核通過後發給同意施工通知書 (附表五) ,工程由申請人
      自辦時,申請人應於開工前向水利會提出開工報告書 (附表六) ,
      施工中水利會得派員指導,完工後檢具完工報告書 (附表七) 請水
      利會派員檢驗。
 (四) 第 (二)  (三) 兩款之書件或工程經水利會審驗符合規定後,水利
      會應復知申請人並同意使用 (使用同意書如附表八) 。
 (五) 各水利會可視實際業務執行情形修正前述各項書表格式及內容,各
      項作業水利會可授權所屬管理處或工作站辦理,有關修正相關作業
      程序水利會應適時公布,並報農委會備查。


五、水利會受理申請證件齊全時,應於七日內辦理會勘,並於會勘後三十
    日內核定之。


六、施 (埋) 設涵跨越或穿越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地面跨越者:
      1.涵管跨越後不得影響渠道計畫通水斷面。
      2.涵管底與渠道最高計畫水位間應保持適當之出水高度。
      3.涵管設計圖應表明與農田水利設施縱橫斷面關係。
      4.管墩不得設在堤頂上。
      5.設計所需資料由有關水利會提供。
 (二) 由地下穿越者:
      1.施設地下涵管穿越渠道時應在渠道左右側豎立標示。
      2.在渠道底以下部分儘量避免有接頭。
      3.涵管與渠道底之淨距須保持在一公尺以上。
      4.如遇特殊情形時,得協調辦理。


七、在水利會灌溉或灌排兼用渠道施工時,應配合水利會斷水期間辦理。
    在排水系統施工時應選擇在枯水時期辦理,如無法在此期間施工者,
    興建單位應備臨時措施計畫。


八、因興建涵管所造成之農田水利設施損害,應由興建單位即時修復,因
    而造成其他損失,由興建單位負責。


九、興建涵管施工前後應通知有關水利會派員會勘及查驗,如有關水利會
    認為需要改善時,興建單位應配合辦理。


十、凡在農田水利設施興建之涵管,其施 (埋) 設物產權歸屬興建單位,
    並負責維護管理。但輸水管理由水利會負責。


十一、凡興建於農田水利設施之涵管損毀而妨害輸水時,應由興建單位即
      行修復,其所造成之任何損害,均由興建單位負責。


十二、凡農田水利設施改善時,其土地產權屬於水利會所有或管理者,各
      涵管所有人應即配合辦理。


十三、申請施 (埋) 設涵管之工程設計,如委託水利會辦理時,水利會得
      收取委託設計費及監造費,其費用依照政府委辦工程設計標準計收
      。


十四、申請案若遇特殊情形,得與水利會協商辦理,並報農委會備查。


十五、申請施 (埋) 設涵管之申請書表,可逕至農委會或水利會網站下載
      ,另由水利會印製備索,得收取工本費,每件貳佰元。


十六、申請施 (埋) 設涵管之費用依「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第七條
      規定徵收之,摘錄如下:
      建造物使用費依水利會同意使用面積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四
      至百分之六乘二十以一次或分年計收;無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毗鄰
      地當期公告土地平均現值為準;其費率由各水利會依區域實際狀況
      核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建造物使用費:
   (一) 建造物所在土地所有權人為申請人者。
   (二) 水利會會員以灌溉或排水受益地施設農業設施或農舍申請使用建
        造物,其長度在六公尺以下者。
   (三) 政府機關、學校或政府立案之公益團體因公共設施需要申請使用
        建造物者。


十七、申請施 (埋) 設涵管之收費處理、欠費處理、帳簿設置及稽核等事
      項得依「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第八條規定及「農田水利會徵
      收各項費用作業手冊」辦理。


十八、本作業要點由農委會訂定,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