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加強為民服務,並執行政風機
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款有關協助處理陳情請願
事項之規定,以妥適疏處人民或團體到本會陳情請願事件,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係指民眾或員工有聚眾、暴力
、非理性之陳情請願事件,可能損及本會設施或危害人員安全之虞時
,政風室應協助權責單位處理。
三、本會主管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行政事務,現有直屬機關二十三
個,直屬之所屬機關三十七個,總計六十個機關。本會辦公處所座落
於台北市南海路,位處博愛特區,正面對建國中學,左鄰台北市警察
局中正二分局,左後鄰近總統官邸,右有國立教育電台、國立歷史博
物館、植物園等重要政府機關與設施。
四、為妥適疏處人民或團體到本會陳情請願,防範衍生群眾事件,本會得
組成陳情請願疏處小組 (以下簡稱疏處小組) ,由各處 (室) 指派副
主管 (或其代表人) 組成,以主任秘書為召集人,秘書室及政風室主
任為副召集人,統籌處理本會陳情請願事件。
五、處理陳情請願事件程序如下:
(一) 陳請請願醞釀階段
1.預警
本會各處 (室) 暨所屬機關發現有醞釀陳情請願情資時,應瞭解
其型態、原因及訴求內容,並知會本會政風室。如屬本會職掌範
圍,除應簽報疏處小組召集人,指派適當人員主動溝通、疏處,
避免事態擴大外,並應通報疏處小組副召集人 (本會政風室主任
) 。
2.通報
(1) 各處 (室) 暨所屬機關對於無法消弭且持續醞釀向本會陳情請
願案件,除應持續派員溝通疏處外,並應瞭解其陳情請願行動
訴求主題、領隊及成員身分、陳情行動路線及方式 (如集合地
點、出發時地、有無攜帶暴力工具、污染用品) 、預估參加人
數等資訊,簽報疏處小組召集人,並與本會政風室保持密切聯
繫。
(2) 本會政風室就各處 (室) 暨所屬機關通報醞釀之陳情請願預警
情資,除應持續與權責機關 (單位) 密切聯繫注意其發展外,
並應聯繫台北市警察局中正二分局及有關機關預作因應及通報
作為。
(3) 本會政風室除應與權責機關 (單位) 、台北市警察局中正二分
局保持密切聯繫,互通上述陳情請願資訊外,必要時應妥擬應
變措施,簽報主任委員及疏處小組召集人或相關單位,以發揮
統合資源處理陳情請願事件。
(二) 陳情請願行動階段
1.疏處部署
(1) 為防範陳情民眾失控,影響本會辦公大樓及博愛特區安全,政
風室應協調台北市警察局中正二分局及駐警隊視情況部署適當
警力,於本會大門口、地下停車場、辦公大樓電梯、側門、後
門平面停車場部署管制警力,交通管制,阻絕及消防器材,確
保本會接見人員、接待場所、辦公室周圍安全及交通疏導事宜
。。
(2) 本會政風室應協調台北市警察局中正二分局視陳情請願車輛數
情況,分別引導停放南海路兩側或中正紀念堂寬敞處所,嚴禁
進入本會。
(3) 本會秘書室、駐警隊事前應檢測 (視) 消防器材及大樓監視系
統正常運作。必要時政風室應協調台北市警察局中正二分局於
本會辦公大樓制高點,或視野寬敞之處所設置蒐證錄影器材,
對於違法陳情請願行為實施全程蒐證錄影。
(4) 接待陳情請願行動以室外 (本會大門前廣場) 為原則。但權責
機關 (單位) 得視陳情請願人數及現況需要,請陳情領隊推派
代表 (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由權責機關 (單位) 引導於本會一
樓 (一一二) 會議室,接受陳情請願代表陳訴意見及溝通。
(5) 接待場所應用物品 (如茶水、麥克風、臨時盥洗室等) 由本會
秘書室負責,並應妥善規劃及引導。政風室應協調台北市警察
局中正二分局,協同秘書室、駐警隊及權責機關 (單位) 就接
見場所妥善規劃安全事宜,嚴禁陳情協商代表攜帶危險物品或
污染物品 (如雞蛋、油漆等) 進入協商場所,以確保機關設施
及參與協商人員安全。
(6) 本會員工應佩帶識別證以利辨識,駐警隊應嚴格控管電梯、樓
梯及大門出入口人員,防範陳情請願民眾藉機混入辦公處所,
危害本會設施與人員安全。。
(7) 陳情請願期間,本會員工應避免圍觀、直接深入群眾、刺激群
眾或與群眾發生衝突導致質變。
(8) 本會員工發現有不法份子介入事件鼓煽或滲入群眾中藉機破壞
、騷擾及可能發生暴力衝突或圍堵等情事時,應迅即通報政風
室及現場警察人員處理。
2.接待
(1) 權責機關 (單位) 對於陳情請願訴求應事先預擬處理方式,並
簽請主任委員指派疏處小組召集人或適當人員負責接待處理相
關陳情請願事宜。
(2) 陳情請願行動恐有危及疏處小組召集人或負責接見陳情請願代
表之本會人員安全時,本會政風室得經召集人或接待主持人同
意下,協調台北市警察局中正二分局派員保護儘速離開現場,
以確保人身安全。
3.受理
(1) 受理陳情請願期間,負責接見陳情請願代表之本會人員應避免
言詞及態度上刺激群眾,或與群眾發生衝突導致質變。
(2) 陳情請願代表如要求會見主任委員時,疏處小組召集人或負責
接見人員應極力疏導,必要時始轉陳主任委員裁決。
(三) 善後階段
1.本會新聞室得就陳情請願內容及權責機關 (單位) 處理情形,即
時發布新聞,導正視聽避免誤導。
2.權責機關 (單位) 就陳情請願內容應妥擬研處解決方法,並應持
續與陳情請願人士聯繫,儘早化解再陳情請願因素存在。
3.本會政風室應持續與權責機關 (單位) 及台北市警察局中正二分
局密切聯繫,掌握後續狀況發展,隨時通報有關機關。
4.協助並提供台北市警察局中正二分局就陳情請願期間,涉嫌違法
滋事、暴力份子等相關資訊。
六、陳情請願事件涉及二個機關以上時,應儘可能掌握其動向,並適時通
知其他有關機關預作因應。
七、非屬本會之陳情請願 (含預警資料) ,應依政風機構相關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
八、本會所屬機關除得依本要點擬訂細部作法外,並應依據法務部訂頒「
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通報程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