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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設立許可證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05070167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金融目/農業金融管理目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農會、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申請核、換或補發設立許可證相關收費基準如
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所訂規費,應於提出申請時繳交。


第 4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