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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基金預算外支出併決算辦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農綜字第1130013632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目/政策規劃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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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農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預算外支
    出併決算辦理之管控機制,健全基金財務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本基金預算外支出併決算,除應依預算法、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及其他相關規定外,並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已編列年度預算之項目,因配合政策需要,確有不敷支應。
  (二)未編列年度預算之緊急重要政策。


三、本部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構)(以下簡稱提案單位)應就本基金預算外支
    出併決算辦理項目,檢附下列檢討評估資料提送本部綜合規劃司會同本
    部會計處審查後,提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審議,並由本部綜合規
    劃司將審議結果簽報部長核定:
  (一)所提事項應有完整、週延之規劃,優先順序與急迫性之評估,覈實估
      計經費需求,並應附具體估算經費相關資料。如屬多年期計畫,並應
      提出經費總需求、分年金額及財源規劃具體作法。
  (二)替代方案之評估。
  (三)提案單位預算無法調整容納之檢討。
  (四)創造本基金財源之可行性。
    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召開會議時,本部會計處應提出本基金最新財
    務狀況資料供委員參考。


四、本基金全年度預算外支出併決算辦理之上限金額以本基金財務允許範
    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