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漁業法第三十七條及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 (ICCAT) 第 05-
02 號決議案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我國九十四年赴大西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中非屬長鰭鮪組〔包括
大目鮪組、東大西洋 (含地中海) 黑鮪組及中小型延繩釣漁業組〕漁
船 (名單如附件) 須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停止作業直航台灣,
並於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前返抵台灣。
三、第二點所列名單漁船欲繼續作業者,應依「九十五年我國赴大西洋作
業遠洋鮪延繩釣漁船船數調整作業規定」提出申請,經本會漁業署核
准後始得繼續作業。
四、違反本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撤銷漁業執照,並通報相關國際
漁業組織列入「非法、無報告、未受管理之漁船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