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監督本署所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
點。
二、本署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其受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並達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應依該法規定辦理採購,並適
用本要點規定;本署與其他機關共同補助者,亦同。
受補助者於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受本署監督。
三、本署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規定之上級機
關應行使之事項,由本署為之。
受本署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有依政府採購法應報上級機關核
定核准同意備查之事項時,由本署核辦各補助計畫之業務單位逐案簽
辦。
四、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於簽約後之十日內,將合約書、開標紀錄及
刊登於政府採購資訊網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一併送本署備查,驗收
後應於十日內將驗收紀錄送交本署備查。
本署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辦理監督。
五、法人或團體受本署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並達公告金額以上
者,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法人或團體如無該等人員,招
標公告前應將整份招標文件送本署審查,驗收前應通知本署督導。
前項法人或團體於申請補助時應提出採購專業人員證明影本,以供審
核。
六、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有缺失時,本署應通知其提出書面說
明並限期改善。如有不法情事,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