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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監督所補助或受委辦法人及團體辦理採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0971350480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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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監督本署所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
    點。


二、本署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其受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並達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應依該法規定辦理採購,並適
    用本要點規定;本署與其他機關共同補助者,亦同。
  受補助者於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受本署監督。


三、本署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規定之上級機
    關應行使之事項,由本署為之。
  受本署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有依政府採購法應報上級機關核
    定核准同意備查之事項時,由本署核辦各補助計畫之業務單位逐案簽
    辦。


四、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於簽約後之十日內,將合約書、開標紀錄及
    刊登於政府採購資訊網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一併送本署備查,驗收
    後應於十日內將驗收紀錄送交本署備查。
  本署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辦理監督。


五、法人或團體受本署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並達公告金額以上
    者,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法人或團體如無該等人員,招
    標公告前應將整份招標文件送本署審查,驗收前應通知本署督導。
  前項法人或團體於申請補助時應提出採購專業人員證明影本,以供審
    核。


六、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有缺失時,本署應通知其提出書面說
    明並限期改善。如有不法情事,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