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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糧署甄選外補人員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農糧人字第1121080500號 函
法規體系: 農糧目/農糧其他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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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署各組室職務出缺,考量職務需要,擬對外甄選人員時,由用人單
    位填具外補人員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併同簽陳署長核可後,送人
    事室登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公
    告,公告期間為5日至10日。


二、為簡化作業及因應用人之需,本署於辦理公開甄選時,得增列候補名
    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 2  倍,並於依前條規定簽陳署長時,於外
    補人員申請書「名額」欄註明。候用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3 個月,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
    職缺為限。上開候補之名額及期間應同時於網路公告內載明周知。


三、報名以網路報名方式為原則,報名截止後,人事室依應徵人員所附履
    歷資料,審查是否符合該職缺所訂之資格條件,必要時得先請用人單
    位表示意見(如資格條件所列為:具有本職缺相關工作經驗○年以上
    等),再填具應徵人員簡歷名冊(含審核意見)(格式如附件二),
    連同所附資績證明文件送用人單位。


四、用人單位對應徵人員資績評分後,填具甄選外補人員資績統計表(格
    式如附件三)送請人事室覆核,人事室將覆核結果再送回用人單位。


五、用人單位組成評審小組(3至5人)依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對應徵人
    員予以面談,並請應徵人員填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及陞遷法
    第 12 條具結書」(格式如附件四,平調人員比照辦理),必要時得
    舉行測驗。


六、用人單位就資績、面談及測驗等審核結果,總成績未達 70 分以上者
    ,視為非適當人選,不予遴選;總成績達 70 分以上者,遴選至多 5
    名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填具本署甄選外補人員評審成績表(格式如
    附件五),連同前項簡歷名冊及審核意見(含所附資績證明文件)移
    送人事室辦理。


七、人事室依用人單位移送之前項資料,將本署甄選外補人員評審成績表
    內之人員,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檢同有關資料,報
    請署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依規定報請署長核定之。署長對前項
    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重行依公務人
    員陞遷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


八、本規定自核定之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