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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糧價調查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0931132112號
法規體系: 農糧目/稻作產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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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掌握台灣地區稻米市場價格變
    動情形,作為調節稻米市場供需,穩定糧價及提供訂定糧食政策之參
    考,依據糧食管理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本會農糧署各分署應於每週一、三、五 (適逢例假日順延一天) 調查
    轄區當日稻米市場交易價格,並於上午十一時以前傳輸至農糧署彙整
    ,惟青黃不接期 (一至五月間) 或必要時應每日辦理調查作業。


三、調查種類為梗稻 (蓬萊) 、硬秈 (在來) 、軟秈 (秈種) 、圓糯及長
    糯之稻穀、糙米、白米等價格,其中梗稻之稻穀價格包括當期米及前
    一期米價格。


四、價格基準:
 (一) 稻穀價格:於收穫期以農民與糧商交易之廠邊交貨價格為準,非收
      穫期則以糧商交易價格為準。
 (二) 糙米躉售、白米躉售價格:以糧商交易價格為準。
 (三) 小包裝白米價格:每週四查訪轄區超級市場等零售商店小包裝白米
      價格。
 (四) 小包裝白米最高價、最低價:每週查訪轄區超級市場等零售商店之
      小包裝白米最高價與最低價。


五、調查方式:
 (一) 稻穀、糙米躉售、白米躉售:分別選擇轄區糧商數家為調查對象,
      去除偏高或偏低之報價後取平均價格。
 (二) 小包裝白米價格:調查轄區經選定不同等級小包裝白米五至十個品
      牌折算每公斤單價後取其平均價格及轄區內最高價與最低價。


六、報表處理:
 (一) 各分署應於查報後,除傳輸農糧署外,並應做資料備份永久保存,
      列入移交。
 (二) 農糧署透過各分署之網路連線傳輸當日糧價彙整列印「台灣地區各
      縣市米穀價格調查日報表」及「台灣地區各縣市小包裝零售價格調
      查週報表」;另於每月列印「台灣地區米穀價格調查月報表」及「
      台灣地區各縣米穀價格月報表」,於年底結束後列印「台灣地區歷
      年米穀價格統計表」及「年度台灣地區各縣市月平均價格表」,分
      送有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