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文:
訴願人提起訴願案件時,其訴願書到會後,由總收發收受,編列總收
文號碼,再送訴願會執行秘書室 (參事室) 收受。
二、分案:
訴願會執行秘書室 (參事室) 收發人員應就每一訴願事件編列檔號,
送執行秘書分案後交承辦人員。
三、審理:
(一) 承辦人員收案後,應先就程式及程序規定予以審理及處置:
1.程式不備法定要件者,則酌定相當時間,通知訴願人補正。
2.如有管轄不合時,應即函移有管轄權之機關辦理。
3.如有合於程序上應駁回之原因者,從程序上駁回其訴願。 (擬具
駁回訴願之提案)
(二) 如無不應受理之情形者,即進行實體上之審理:
1.函請原處分或原決定機關檢卷並針對訴願理由詳為答辯,其逾限
未答辯者,應予函催;答辯欠詳者,得發還補充答辯。
2.經答辯完備後,將即全卷檢送業務處提供意見,然後還由承辦人
員擬具提案及決定書草案。
四、審核及審查:承辦人員擬具提案及決定書草案後連同有關卷證,送由
訴願會委員三人以上審核 (查) ,至少應有包括業務處、企劃委員及
執行秘書在內之人審核 (查) ,每一委員均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
應行適用之法規後核提審查意見。
五、審議:
(一) 經委員提具審查意見後,該案即編入議程,提會審議,必要時,並
得通知原處分或原決定機關或有關單位,屆時派員到會列席說明,
或通知訴願人到場調查事實或舉行言辭辯論。
(二) 審議會由兼主任委員召集,並指定期日召開,委員應親自出席。首
先由承辦人員說明事件概要,再由委員進行審議,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三) 決議駁回之情形:
1.訴願事件有程序不合之情形,應作成駁回其訴願之決議。
2.認訴願為無理由者,應作成駁回其訴願之決議。
3.如原處分或原決定所憑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
,仍應以訴願為無理由,作成駁回之決議。
(四) 決議撤銷之情形:經實體審查結果,認訴願為有理由者,於訴願人
聲明不服之範圍內,撤銷原處分或原決定,並視事件之情節自為決
定或發回另為處分或決定。
六、核判:
經決議的案件,經承辦人員加以整理,層送本機關長官依權責判後作
成正本,送達訴願人及原處分機關或原決定機關;其程序駁回者,決
定書除載明主文外,僅附理由,不載事實。
七、繕發歸檔:
(一) 訴願決定書經本機關長官判行後,其繕寫應切實依據訴願法第二十
二條所定格式辦理。
(二) 所附公文,掛 "訴" 字號發文。
(三) 訴願決定書及公文之送達,應切實由本會秘書室依行政院暨所屬各
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四) 訴願案件辦竣後,每一訴願事件之各種文書,如訴願書、有關證件
影印、例行函稿、機關答辯書、審議紀綠、決定書影本,送達證書
等,均應保存,請秘書室依行政院六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台六十九
訴字第一三三四五號函提示注意事項辦理。
附「各級行政機關編訂訴願、再訴願案卷應行注意事項」
一、訴願、再訴願案卷之整理,以文稿置於來文之後,擬辦之各種簽呈、
簽條、報告等置於文稿之前,來文不止一次者,以日期先後為序,將
每一文件及其附件整理後裝訂。文云不便於裝訂者,酌用紙張增襯,
文件皺摺處予以理平。
二、案內文件字跡模糊短缺或影印不明者,由業務承辦人員予以查考補註
。
三、案卷之編訂,以每一事件裝訂一冊,每冊不超過三公分為原則;件數
過多時,分裝數冊,標明冊次。
四、裝訂時,首頁置襠案目次表,詳列文書目錄,並應使案卷左、右、底
三面邊整齊,如裝訂線上有簽註文字記載,應加襯紙條。
五、案卷裝訂處應加密封,並依序逐頁標明頁次或加蓋騎縫章。
六、訴願決定書正本之送達,應依照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
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二十條之規定辦理,並註明確實送達時間附入卷內
。
七、附卷之訴願決定書正本,應載明作成日期及文號。
八、遇有上級機關或行政法院調卷時,有關案卷及證據,應一併檢送。
九、訴願決定書引用解釋函 (令) 時,應引敘全文或由業務承辦人員將原
函 (令) 影印一份附卷。
十、得提起訴願、再訴願之行政處分案卷,應儘可能比照上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