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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統計調查員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農統字第1090132112號
法規體系: 統計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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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合理有效運用農業統計調查人
    力,增進農業統計調查作業效率,提升調查結果精確度,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農業統計調查員,係指本會編列預算僱用,派駐本會暨所
    屬機關承辦農業統計調查業務之人員。


三、農業統計調查員所辦理之統計調查工作,以本會統計室所規劃者為範
    圍;其他未經本會統計室同意者不得兼辦。


四、農業統計調查員執行農業統計調查業務時,應受所在機關統計主管之
    指揮監督及各該調查主辦機關之指導,如因調查事務發生不同意見時
    ,由本會統計室協調處理。


五、農業統計調查員之員額,由本會依據農業統計調查業務實際需要逐年
    編列員額預算,予以調整配置本會暨所屬機關執行任務。


六、農業統計調查員初次遴用之條件及程序如下:
  (一)遴用條件: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或高級中等學校(職業學校)畢業且
        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六個月以上或二年以上之經驗者
        。
      2.體能、語言、態度等基本條件,能勝任實地訪問調查工作者。
      3.熟悉一般電腦軟體操作者。
  (二)遴用程序:
      1.農業統計調查員之僱用,由本會或指定之所屬機關遴用,其方式
        以公開甄試為原則,經錄取後由遴用機關(由所屬機關遴用者,
        應先報本會備查)簽約僱用,分別派駐本會或所屬機關。
      2.曾擔任農業統計調查工作三年以上且成績優良者,經簽報本會首
        長同意後,得優先進用。


七、農業統計調查員之待遇酬勞費及給酬、給假規定如下:
  (一)農業統計調查員薪點,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
      僱用辦法之規定辦理,薪點折合率則依有關規定折算。年終工作獎
      金按有關規定發給。
  (二)農業統計調查員執行任務期間,由所在機關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
      康保險,所需經費由本會支付。
  (三)農業統計調查員之退休金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相關規定提繳。
  (四)農業統計調查員請假適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
      給假辦法規定辦理。
  (五)農業統計調查員每月之薪資及其他各項給與,由所在機關依規定造
      冊送本會核撥轉發。


八、農業統計調查員之工作任務如下: 
(一)統計調查之實地訪查、催詢、收表與調查表管理事項。
(二)統計調查表之審核與複查事項。
(三)統計調查表之整理、編碼與鍵入電腦檔等事項。
(四)統計調查行政與事務工作之協辦事項。
(五)其他交辦農業統計事項。


九、農業統計調查員之管理與考核: 
(一)農業統計調查員應依照公務員服務法及約僱人員給假規定接受所在
      機關之人事管理。
(二)農業統計調查員執行各項農業統計調查工作,應按各項調查規定之
      期限及方法確實辦理,如有違反規定者,所在機關應視情節輕重,
      報本會核備後,予以適當懲處或解僱,其涉及刑責者,並依法處理
      。
(三)農業統計調查員之考核,依本會訂定之約聘僱人員考核作業要點辦
      理之。
(四)對年滿六十五歲或罹患重病、行動不便及其他原因等,無法繼續勝
      任農業統計調查工作者,所在機關應報本會核備後予以解僱,另行
      遴選適當人員遞補。


十、農業統計調查員離職時,應將工作上持用之一切文件、表冊、圖書、
    物品等列冊移交,如有毀損或遺失,應照價賠償。


十一、農業統計調查員由本會或指定之所屬機關簽約僱用,契約書內容應
      包括:
  (一)僱用起訖時間。
  (二)工作內容及標準。
  (三)僱用報酬及給酬、給假方式。
  (四)受僱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解僱原因。
  (五)其他必要事項。


十二、農業統計調查員之訓練,由本會統計室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必要
      時得併同相關農業統計調查講習辦理。


十三、農業統計調查員執行農業統計調查任務發生意外時,除依勞工保險
      法令規定辦理外,主辦統計調查機關得視情況酌致撫慰金。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
      用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十五、(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