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合理有效運用農業統計調查人
力,增進農業統計調查作業效率,提升調查結果精確度,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農業統計調查員,係指本會編列預算僱用,派駐本會暨所
屬機關承辦農業統計調查業務之人員。
三、農業統計調查員所辦理之統計調查工作,以本會統計室所規劃者為範
圍;其他未經本會統計室同意者不得兼辦。
四、農業統計調查員執行農業統計調查業務時,應受所在機關統計主管之
指揮監督及各該調查主辦機關之指導,如因調查事務發生不同意見時
,由本會統計室協調處理。
五、農業統計調查員之員額,由本會依據農業統計調查業務實際需要逐年
編列員額預算,予以調整配置本會暨所屬機關執行任務。
六、農業統計調查員初次遴用之條件及程序如下:
(一)遴用條件: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或高級中等學校(職業學校)畢業且
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六個月以上或二年以上之經驗者
。
2.體能、語言、態度等基本條件,能勝任實地訪問調查工作者。
3.熟悉一般電腦軟體操作者。
(二)遴用程序:
1.農業統計調查員之僱用,由本會或指定之所屬機關遴用,其方式
以公開甄試為原則,經錄取後由遴用機關(由所屬機關遴用者,
應先報本會備查)簽約僱用,分別派駐本會或所屬機關。
2.曾擔任農業統計調查工作三年以上且成績優良者,經簽報本會首
長同意後,得優先進用。
七、農業統計調查員之待遇酬勞費及給酬、給假規定如下:
(一)農業統計調查員薪點,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
僱用辦法之規定辦理,薪點折合率則依有關規定折算。年終工作獎
金按有關規定發給。
(二)農業統計調查員執行任務期間,由所在機關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
康保險,所需經費由本會支付。
(三)農業統計調查員之退休金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相關規定提繳。
(四)農業統計調查員請假適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
給假辦法規定辦理。
(五)農業統計調查員每月之薪資及其他各項給與,由所在機關依規定造
冊送本會核撥轉發。
八、農業統計調查員之工作任務如下:
(一)統計調查之實地訪查、催詢、收表與調查表管理事項。
(二)統計調查表之審核與複查事項。
(三)統計調查表之整理、編碼與鍵入電腦檔等事項。
(四)統計調查行政與事務工作之協辦事項。
(五)其他交辦農業統計事項。
九、農業統計調查員之管理與考核:
(一)農業統計調查員應依照公務員服務法及約僱人員給假規定接受所在
機關之人事管理。
(二)農業統計調查員執行各項農業統計調查工作,應按各項調查規定之
期限及方法確實辦理,如有違反規定者,所在機關應視情節輕重,
報本會核備後,予以適當懲處或解僱,其涉及刑責者,並依法處理
。
(三)農業統計調查員之考核,依本會訂定之約聘僱人員考核作業要點辦
理之。
(四)對年滿六十五歲或罹患重病、行動不便及其他原因等,無法繼續勝
任農業統計調查工作者,所在機關應報本會核備後予以解僱,另行
遴選適當人員遞補。
十、農業統計調查員離職時,應將工作上持用之一切文件、表冊、圖書、
物品等列冊移交,如有毀損或遺失,應照價賠償。
十一、農業統計調查員由本會或指定之所屬機關簽約僱用,契約書內容應
包括:
(一)僱用起訖時間。
(二)工作內容及標準。
(三)僱用報酬及給酬、給假方式。
(四)受僱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解僱原因。
(五)其他必要事項。
十二、農業統計調查員之訓練,由本會統計室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必要
時得併同相關農業統計調查講習辦理。
十三、農業統計調查員執行農業統計調查任務發生意外時,除依勞工保險
法令規定辦理外,主辦統計調查機關得視情況酌致撫慰金。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
用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十五、(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