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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施政成果報導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祕字第0920075972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秘書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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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鼓勵同仁對主辦業務主動創新
    改進,積極展現工作績效,並有效透過媒體報導,彰顯本會施政成果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含本會編制內人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三、本會暨所屬機關之主管業務,獲全國知名媒體正面報導,對提昇本會
    形象,有具體成效者,得依下列原則予以獎勵:
 (一) 主管業務相關報導獲刊載於頭版者,其單位主管、機關首長及主辦
      人員得視其貢獻度,予最高記功二次之獎勵。但表現傑出者,得專
      案核准記一大功。
 (二) 主管業務相關報導獲刊載於其他版面頭條者,其單位主管、機關首
      長及主辦人員得視其貢獻度,予最高記功一次之獎勵。
 (三) 單位主管與主辦人員著具績效者,得依規定發給個人績效獎金;機
      關首長則於年終考評後發給首長績效獎金。


四、前述敘獎由各業務主管單位提報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奉主任委員核
    定辦理;個人績效獎金部分,由業務主管單位或秘書室檢附具體事蹟
    資料,依本會年度實施績效獎金計畫規定,提交績效評估委員會通過
    後,簽奉主任委員核可發給。


五、同一事件因辦理績效優良業已敘獎者,若經媒體報導則不再重複敘獎
    。


六、本會所屬機關得參酌本要點辦理其員工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