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 院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加強為民服務工作實施要點」
(二)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八九) 會研字第○
○一一六六七號函「行政院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工作計畫」
二、目的:為加強本會暨所屬各機關為民服務工作,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創造為民服務成效。
三、考核對象:本會所屬與民眾申辦案件有關之各機關 (單位) 。
四、考核方式
辦理為民服務工作不定期考核以本會各機關 (單位) 自行評鑑為主,
本會並得隨時派員實地抽查,另行政院研考會亦不定期派員至各機關
(單位) 查證,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 所屬各機關 (單位) 自行評鑑
1.本會所屬各機關對其所屬單位為民服務工作應實施不定期考核;
其考核時程及相關作業方式,由所屬各機關依業務需要自行規劃
。
2.考核內容:
(1) 所屬各機關得參考附表一,就所屬單位服務場所內外環境維護
、服務台設置及運作、櫃台 (窗口) 服務標示、提供民眾服務
設施、服務證 (佩戴) 及櫃台名牌 (放置) 、職務代理人標示
及運作、工作人員服務態度及服務效率、民眾對服務滿意度調
查、政令宣導資料、電話禮貌測試等項,自行實施不定期考核
。
(2) 所屬各機關得依業務需要自行調整考核項目;所訂之考核項目
,應公布於機關網頁,並函送本會備查。
3.考核結果:
(1) 本會各機關應將不定期考核結果函送其所屬單位參考,並公布
於各機關網頁。
(2) 本會各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及六月底將前六個月考核結果函
送本會,俾憑彙轉行政院研考會備查。
(3) 本會各機關得依業務需要,就考核結果改進情形,廣為宣導。
(4) 本會各機關得依業務需要,就考核結果辦理獎懲。
(二) 本會派員實地抽查
1.本會不定期派員至選定之所屬機關 (單位) 服務現場,實地了解
其平日為民服務工作情形;本會所派抽查人員為了解各項申辦案
件之作業情形,可洽請所屬機關 (單位) 指定之為民服務考核業
務承辦或其代理人員,就考核內容調閱所需資料。
2.考核事項:實地了解所選定之機關 (單位) 服務標準及自我評鑑
、主管參與提升為民服務情形、申辦案件作業時程、民眾抱怨之
處理、機關間合作服務、特殊服務之提供、機關網頁建置及其他
資訊化服務措施、電話禮貌等項,具體檢查內容詳附表二。
3.抽選受考核機關 (單位) 原則:
(1) 上年度未參加行政院服務品質獎初審者。
(2) 本會辦理行政院服務品質獎初審時評定成績尚待改進者。
(3) 所屬各機關為民服務自行評鑑成績尚待改進者。
(4) 各傳播媒體報導輿情反應服務品質欠佳,有實地了解之必要者
。
4.考核行程:實際考核行程另訂。
5.考核結果:
(1) 不定期考核發現應改進事項及具有供其他所屬機關參考改進之
特殊服務措施,除由本會函送各機關 (單位) 參考外,並公布
於本會網頁。
各機關 (單位) 於收到本會函後,應在二個月內就應改進事項
函報其改進情形。
(2) 應改進項目較多之機關 (單位) ,除應自行督導改進之外,並
由本會不定期複核。
(三) 行政院研考會派員實地考核:
1.行政院研考會不定期派員至各機關服務現場,實地了解該機關平
日為民服務工作情形;行政院研考會所派考核人員為了解各項申
辦案件之作業情形,應出示服務證件,洽請各機關指定之為民服
務考核業務承辦或其代理人員,就考核內容調閱所需資料。
2.考核事項:實地了解所選定之機關 (單位) 服務標準及自我評鑑
、主管參與提升為民服務情形、申辦案件作業時程、民眾抱怨之
處理、機關間合作服務、特殊服務之提供、機關網頁建置及其他
資訊化服務措施、電話禮貌等項,具體檢查內容詳附表二。
3.抽選受考核機關原則:
(1) 上年度未參加行政院服務品質獎初審之機關或單位。
(2) 各主管機關辦理行政院服務品質獎初審時評定成績尚待改進之
機關。
(3) 各機關為民服務自行評鑑成績尚待改進之機關。
(4) 各傳播媒體報導輿情反應服務品質欠佳之機關,有實地了解之
必要者。
4.考核行程:實際考核行程由行政院研考會另訂。
5.考核結果:
(1) 不定期考核所發現應改進事項及具有供其他機關參考改進之特
殊服務措施,除由行政院研考會函送各主管機關參考外,並公
布於行政院研考會網頁及發布新聞。
(2) 各主管機關收到行政院研考會函後,應於二個月內督導所屬機
關就應改進事項函報其改進情形。
(3) 應改進項目較多之機關,除由主管機關督導改進之外,由行政
院研考會不定期複核。
五、經費:由各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出。
六、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協調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