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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農秘字第0910075328號
法規體系: 秘書目/庶務管理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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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契約變更
或加減價情形
核准規定
監辦規定
備查規定
辦理契約變更,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
一、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核准規定。
二、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減價收受之情形者,從其規定。
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監辦規定。 
除本表第四項之情形外,免送本會備查。
辦理契約變更,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自累計金額達公告金額之時起。加帳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並須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一、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二、有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減價收受之情形者,從其規定
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監辦規定。 
除本表第四項之情形外,免送本會備查。
辦理契約變更,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自累計金額達查核金額之時起。加帳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並須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一、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二、有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減價收受之情形者,從其規定
一、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上級機關監辦規定。
二、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監辦規定。
 
契約價金變更,原「採購金額」未達查核金額,契約價金於變更後達查核金額之當次變更。
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監辦規定。 
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於決標或變更後一個月內補具相關文件送本會備查。
未達查核金額
之採購,不涉及契約價金之契約變更。
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不涉及契約價金之契約變更。
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免送本會備查。
由機關決定增購,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機關得就原標的決定增購之期間、數量或金額。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在該得增購之期間、數量或金額以內,依原招標文件及契約規定辦理者。 
適用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情形由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增購部分之累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適用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監辦規定;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而未達查核金額者,適用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監辦規定;累計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者,適用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第一項監辦規定。
免送本會備查。
由廠商決定增加供應數量或金額(含採購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且已於招標文件敘明得增加供應數量或金額之上限及計價方式。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在該得增購之數量或金額以內,依原招標文件及契約規定辦理者。
適用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情,無核准程序。
增加部分之累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適用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監辦規定;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而未達查核金額者,適用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監辦規定;累計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者,適用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第一項監辦規定。
免送本會備查。
原招標文件敘明機關或廠商得就原標的決定減購或減供應之數量或金額。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在該得減購或減供應之數量或金額以內,依原招標文件及契約所列計價方式減價。
一、由機關決定減購者,由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二、由廠商決定減少供應數量或金額,不必事先徵得機關同意者,無核准程序。
 
免送本會備查。


附記: 
一、契約變更,指原契約標的之規格、價格、數量或條款之變更,並包括
    追加契約以外之新增工作項目;其變更,得分別適用採購法第二十二
    條第一項各款情形為之,但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應合計之。


二、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
    值」合計之累計金額。


三、契約價金於變更後達查核金額之當次以後之變更,適用查核金額以上
    採購之規定。 


四、「核准規定」欄,係指機關辦理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核准權責規定,
    其核准與否應考量契約變更、加減價及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之適法性及
    妥適性。「核准」,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為之。


五、監辦規定,請參照本會 91 年 4  月 9  日農秘字第 0910117792 號
    函修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
    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授權權責表」辦理。 


六、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一條(於政府採購公
    報刊登決標公告)或第六十二條(定期彙送決標資料)規定傳輸至本
    會資料庫後,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
    該增加之金額,亦應依上揭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七、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
    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不包含漏列項目),該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
    方式,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為基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
    形。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