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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各機關推動六減運動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目/協調服務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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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行政院九十年四月十一日台九○研管字第○○○八六九四號函訂定「
    行政院所屬機關推動六減運動實施原則」。


二、計畫目標:
    提升行政效率,強化施政品質。


三、具體作法:
 (一) 「減事」運動:
      1.充分運用八○/二○法則,排定工作優先順序,並落實執行。
      2.辦理各類業務案件,應研擬標準化流程,並落實工作簡化。
      3.切實檢討現行業務,廢除無實質效益或不合時宜之工作項目。
      4.運用網路公布機關相關出版品與訊息,減少編印非必要印刷刊物
        。
      5.例行、簡單、經常性業務,如環境美化清潔及電腦維修事項等委
        託民間機構辦理。
 (二) 「減文」運動:
      1.召開內部會議時,應儘量減發開會通知單,改採電話或電子郵遞
        通知出 (列) 席人員。
      2.辦理各類業務案件,儘量採電話聯繫相關機關辦理,減少現有函
        會案件。
      3.辦理屬週知性質類公文,應於文稿註記以第三類公文電子交換機
        制為之,並落實登載於電子公布欄。
      4.辦理民眾陳情案件,應建立標準化作業流程。
      5.辦理各類例行或簡易性文稿,儘量採「以稿代簽」替代「簽稿並
        陳」辦理。
 (三) 「減章」運動:
      1.檢討機關內部分層負責明細表,並檢討現行核判之層級與權責,
        落實逐級授權機制。
      2.辦理各類業務案件時,應審酌案件性質與內容,儘量減少不必要
        送會流程。
 (四) 「減會」運動:
      1.各類會議議題應力求具體明確,會議先期幕僚作業及協調籌劃宜
        週延,儘早發送會議相關書面資料,並預擬主席相關參考或裁示
        資料,提高議事議決效果。
      2.各類會議應準時開會,並落實會議時間不超過一百二十分鐘之原
        則。
 (五) 「減話」運動
      1.對外電話聯繫公務時,應精簡電話溝通內容,每通以三分鐘為原
        則,並重視電話禮儀。
      2.機關間業務諮詢事項,儘量以電子郵遞方式行之。
 (六) 「減寫」運動:
      1.承辦公文簽稿應精簡淺明,以不超過三頁為限,必要時將次要內
        容列為附件處理。
      2.撰擬各類報告,應秉持提綱挈領原則,報告內容亦應力求精簡。


四、獎勵:
    各機關 (單位) 辦理六減運動確有績優事蹟同仁,併入平時考核獎勵
    辦理,以資鼓勵。


五、管考:
    請各機關 (單位) 於每年年度結束次年一月底前,將實施有成效之業
    務名稱及其成果提報本會備查,本計畫執行事項,將列為平時查考重
    點。


六、本實施計畫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