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執行採購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本會採購作業除依政府採購法暨相關子法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但受本會補助或本會與他機關合辦,非由本會主辦者,不適用之。
二、本會各單位購置、定製財物,均須由請購單位事先填寫請購單,並列
明所需財物之名稱、規格 (圖樣、品質、功能) 書或規範書、用途、
單位、數量、交貨期限、交貨地點、經費來源等。
前項所稱規格 (圖樣、品質、功能) 書或規範書如須專業研究企劃者
,由請購單位自行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公開徵求建議書
,作為採購規格書或規範書。
請購單應由請購單位填列 (小額採購以上採購案件應併簽陳核) ,送
秘書室會會計室簽辦,未具請購單之請購案件秘書室不予採購。
辦理公宴或會議餐點,以公宴核准單辦理。講師費、顧問費、聘用臨
時人員費、其他人事聘僱費及委辦業務等,以核准文件辦理。
採購財物以本國貨或具環保標章者為優先,必須採用外國產品者,應
敘明理由送秘書室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斟酌辦理。
各請購案件除因緊急性並經核准者外,應預留採購作業及公告時間提
前提出
三、請購流程與分層決行: (請購流程如附件一)
(一) 小額採購案件:
1.未達三千元:請購單經其請購單位主管核可後,送秘書室由事務
科長決行辦理。
2.三千元以上:請購單經其請購單位主管核可後,送秘書室由事務
科長或轉陳秘書室主任會會計室後決行辦理。
秘書室事務科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單或企劃書
。
(二) 逾小額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件:
請購單位應選定採購方式及決標方式,併請購單送秘書室會會計室
及政風室後,由秘書室主任或其授權人決行辦理。
(三)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件:
請購單位應先選定採購方式及決標方式,併請購單送秘書室會會計
室及政風室後陳核,經核准後,移秘書室事務科簽辦招標作業:
1.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者,由主任秘書或其授權人決行。
2.查核金額以上者,由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決行。
有關電腦資訊軟、硬體設備採購案件應先會企劃處 (資訊科) 審查
必要性及規格。其他與相關處室有關案件應先加會該處室。
秘書室審查相關請購資料,如有不符規定或公告時間不足者,應即
退還請購單位補正後再行辦理。
四、秘書室辦理招標、評選案件,應於事前依本要點第二點規定,就請購
單位所提請購資料製作有關招標文件陳核辦理。
秘書室辦理招標、評選案件,應依請購單位提出之合約需求擬訂契約
草約,對於採購財物之名稱、品質、規格、零件及配件、數量、單位
、包裝、保險、運輸、交貨日期、地點、檢驗及驗收、保證責任、保
固期限、售後服務、付款辦法及違約罰則等各項條款必須明確約定。
招標、比價文件規定廠商應繳交之押標金、保證金、保固金、依政府
採購法第三十條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
。辦理議價或勞務採購得免繳押標金。
請購單位對所請購案件於本會有利之情況下,倘需要變更規格或數量
時,應敘明理由,並依第三點之授權層次陳奉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秘
書室辦理變更事宜。如已訂購而於事後變更者,則由請購單位負責會
同秘書室與賣方協調解決。
五、共同性之辦公文具用品、消耗品、印刷品及勞務等,應於年度開始前
由秘書室通知各處室預估年用量,送秘書室循最經濟之方式辦理整批
或集中採購,或訂定契約分批給付,分批結付價款方式辦理。但確有
緊急情事需採購時,經主任秘書核准者,不在此限。
「中央機關財物集中採購實施方案」之共同供應契約所訂集中採購項
目,應由秘書室集中委託主機關辦理採購。
六、逾小額金額之採購案件除採限制性招標外,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公告 (如附件二:政府採購法招標期限標準規定一覽表) 。各項招標
方式之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規定辦理。
七、各種採購 (如附件三:採購流程圖) 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七條第
一項各款規定外,均應訂定底價。
(一) 定有底價之採購: (如附件四:底價訂定流程)
1.底價擬訂:
請購單位訪取相關資料詳加分析後,於底價表填載預估金額 (可
作底價參考之價格) 密封底價封,於開標三日前送秘書室事務科
簽辦。
2.底價核定:
(1) 小額採購金額以上,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由秘書室主任或其
授權人核定。
(2)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由主任秘書或其授權人核
定。
(3)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由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核定。
電腦軟、硬體採購案件,企劃處應協助請購單位擬訂預估金額。
(二) 未定有底價之採購:
除小額採購外,由請購於開標前召開評審委員會研析合理價格,並
訂定建議價以密封任送秘書室保存,於開標時提出。
辦理限制性招標議、比價之採購案件於訂定底價前,請購單位得邀
請議、比價廠商到場說明及確認規格、合約內容及估價分析。
如規格及合約內容無法協定時,應以書面通知秘書室停止辦理議、
比價。
八、投標方式:
於投標須知應依個案所需明訂採個別投標或得共同投標方式及標單投
遞方式。
九、招標程序: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程序,如流程圖:
公開招標流程: (如附件五:公開招標之流程圖)
選擇性招標流程: (如附件六之一、之二:選擇性招標之流程圖)
限制性招標流程: (如附件七:限制性招標之流程圖)
十、招標、比價、議價之會、監辦程序及應辦事項:
逾小額金額之採購,秘書室應通知會計室、政風派員監辦。監辦單位
依政府採購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機關主 (會)
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監辦事項。
辦理招標、比價或議價之有關文件送請會計室、政室就有無預算、程
序是否合法核簽意見。
有逾小額金額之電腦資訊軟、硬體設備或其他與相關處室有關之採購
案件,應先會企劃處 (資訊科) 或相關處室,並派員會辦。
十一、開標及驗持人:
(一)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由秘書室事務科長主持。
(二)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由秘書室主任或其授權人
主持。
(三) 查核金額以上:由主任秘書或其授權人主持
十二、辦理公開招標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 宣布招標標的、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或其他招標文件規
定之事項。審查合格投標 (標單) 廠商,合格廠商未達三家即應
流標。審查事項:
1.投標文件於截止期前寄 (送) 達。
2.使用本機關隨招標文件所附外封套。
3.投標文件已密封。
4.外封套上已載明廠商名稱及址。
5.無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6.同一廠商只投寄一份投標文件。
(二) 經依上述審查事項審查後,有三家以上廠商之合格標單時,即開
啟標封之證件封審查各投標廠商資格 (含投標規格) 後,有一家
廠商合於資格及規格規定時,即得開價格標比 (議) 價。但以最
有利標決標者得將資格標、規格標、價格標一併辦理審查。
(三) 辦理招標時請購單位負責規格 (技術性、圖說、投標型錄等) 之
資料審查;秘書室負責廠商資格、供應能力審查;會計室及政風
室負責開標、比 (議) 價及決標之程序審查。
(四) 開標後應將開標結果記載於開標記錄。其他有關開標事項依政府
採購法第二章招標規定辦理。決標後與得標廠商訂定之契約內容
應注意下列事項:
1.訂立契約之關係人,與代理權人訂約時並應注意有無合法授權
。
2.財務名稱、規格、零件及配件、數量、單位、價格基礎及總價
。
3.包裝方式、裝運辦法、運輸及倉儲之保險。
4.驗收辦法、保固期限、售後服務。
5.交貨期限及地點。
6.付款辦法。
7.履約保證責任及違約之處理。
8.價格如係按成本加利潤為條件者,必須載明,如經查核結果利
潤超過原來約定時,得追回其差價。
(五) 其他有關契約事項依政府採購法第四章履約管理規定辦理。
十三、決標程序及方式:
定有底價: (如附件八:定有底價決標流程圖)
未定底價: (如附件九:未定底價決標流程圖)
最有利標: (如附件十:最有利標決標流程圖)
十四、驗收由請購單位及秘書室負責辦理。逾小額金額之採購,秘書室應
通知會計室、政風室派員監辦。
各單位之職責:
(一) 請購單位,負責品質、規格及技術性之驗收簽證。
(二) 秘書室,負責數量之驗收。
(三) 監辦單位,負責監視驗收程序。
採購人與驗收人,不得由同一人擔任。
有關逾小額金額之電腦資訊軟、硬體設備之採購案件,秘書室通知
企劃處 (資訊科) 應派員會同驗收。其他與相關處室有關案件秘書
室通知該處室應派員會同驗收。
十五、小額金額以下之採購,由請購單位於核銷憑證簽章驗收。逾小額金
額之採購應由秘書室召開驗收會議,依政府採購法第五章驗收及其
施行細則第九十一條至一○一條規定,作成驗收記錄並經參加會驗
人員簽名。
十六、本要點經本會主管會報通過後,陳請主任委員核定施行,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