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端正政風業務,依據政風
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組成本會政風督導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擔任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委員之副主任委員
兼任,其秘書業務由政風室負責。
三、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由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或適當層級者兼任
,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本會及所屬機關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之審議。
(三)本會及所屬機關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之策劃、督導、考核及獎懲
之擬議。
(四)定期評估本會及所屬機關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追
蹤、管制、檢討執行情形。
(五)本會及所屬機關重大政風案件之檢討。
(六)本會政風獎懲通報之編印。
(七)本會政風法令宣導及政風興革建議之提議。
(八)其他有關政風事項之審議。
五、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檢討本會及所屬機關政風工作執行情形,
並研擬具體改善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親自出席。
七、本小組各委員對於主管之業務,應主動並適時擬訂防弊措施,提經本
小組審議通過,並陳報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
八、本小組得針對本會及所屬機關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邀請專家
學者、社會人士,每年舉辦政風座談會一次至二次,必要時得邀請有
關機關業務主管人員列席。
九、本小組會議得邀請本會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就其主管業務
提出有關政風工作之報告。
十、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陳報 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並循政
風體系陳報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