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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海難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001320923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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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因應我國漁船在我國海難災害搜救範圍內發生或有發生海難災害之
    虞時,得依循一定程序,迅速通報災害狀況,採取各種必要之應變措
    施,以防止災情擴大,降低漁民生命財產之損失,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相關法規依據:
    災害防救法、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三、執行機關: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以下簡稱本會漁
    業署) 。


四、配合單位:
    各區漁會漁業通訊電臺、臺灣區漁業廣播電台。


五、區漁會漁業通訊電臺接獲漁船海難災害求救訊息時,應立即將相關災
    情以最迅速方式通報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漁船所屬直轄市、縣 (市) 政府、案發海域之管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區漁會及本會漁業署參處。


六、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本會漁業署接獲漁船海難通報時,應儘速辦
    理橫向、縱向通報聯繫事宜,其災害規模等級及通報層級如下:
 (一) 災害規模等級:
      1.甲級規模:
      (1) 漁船發生或將發生重大海難,漁船損害嚴重且人員有傷亡、失
          蹤達十人以上者。
      (2) 海難災害有擴大之趨勢,可預見將對於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3) 具新聞性、政治性、社會敏感性或經首長認定有陳報必要性者
          。
      2.乙級規模:
      (1) 漁船發生海難或將發生海難,且人員有傷亡、失蹤達四人以上
          未滿十人者。
      (2) 具新聞性、政治性、社會敏感性或經首長認定有陳報必要性者
          。
      3.丙級規模:漁船發生海難或將發生海難,人員傷亡或失蹤為三人
        以下者。
      4.丁級規模:漁船發生海難情事,惟人員無生命危險者。
 (二) 通報層級: 
      1.甲級規模:通報至行政院及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
      2.乙級規模:通報至交通部、本會漁業署、內政部消防署及行政院
        海岸巡防署。
      3.丙級規模:通報至直轄市、縣 (市) 政府、地方海洋巡防機關。
      4.丁級規模:通報至直轄市、縣 (市) 政府、各有關區漁會,必要
        時通報巡防單位前往處理。
      以上通報流程詳如漁船海難災害通報系統圖。


七、通報作業: 
 (一)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本會漁業署接獲轄屬漁船或管轄海域之海
      難災害通報後,應立即就有關災情、船員身分及確定案發海域及與
      岸上參考地點之方向與距離,依通報層級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報各
      有關單位。
 (二) 對於案情複雜之海難案件,應隨時與有關區漁會漁業通訊電台及搜
      救單位保持密切聯繫,確實掌握搜救進度,直至遭難船員無安全之
      虞或災害結束並傳報結報為止。
 (三)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依行政院所訂「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及參照交通部所訂「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緊急通報作業
      相關規定,確實辦理海難災害通報事宜。
 (四) 本會漁業署 (漁政組) 為接收漁船海難案件通報之單一窗口 (電話
      :02-33436085、行動電話 0935529402、傳真電話:02-23416286
      ) ,接收電話或書面傳真或簡訊通報後,應即請各區漁會漁業通訊
      電台及臺灣區漁業廣播電台呼叫、廣播海上作業漁船就近前往協助
      。


八、應變小組之成立時機:
 (一) 直轄市、縣 (市) 政府部分: 
      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二) 本會漁業署部分:
      1.發生漁船海難災害等級達甲級規模時,由主管業務組將災害規模
        及災情,循行政程序陳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並提出成
        立應變小組及指定指揮官之具體建議,經同意後成立;情勢緊急
        時,得先口頭報告成立之。
      2.發生漁船海難災害等級達乙級規模時,由業務組將災害規模及災
        情簽陳署長,並提出成立應變小組及指定指揮官之具體建議,經
        同意後成立;情勢緊急時,得先口頭報告成立之。


九、應變小組成員:
    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本會漁業署應變小組指揮官指定之。


十、應變小組應辦事項:
 (一)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變小組應辦事項:除應依據海難災害防救
      業務計畫第四章所訂緊急應變辦理事項確實辦理外,應視災害規模
      就近派員慰問罹難者家屬,並查明案發原因。
 (二) 本會漁業署應變小組應辦事項:
      1.漁船海難災情蒐集、通報及查證。
      2.督導各有關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海難災害防救事宜。
      3.協助處理遭難漁船、人員緊急搜救應變事項。
      4.提供遭難漁船及船員基本資料。
      5.協調漁業通訊電台支援搜救工作及其他相關事宜。


十一、應變小組值勤時間每日二十四小時。


十二、應變小組之縮編與撤除時機:
      災害狀況已不再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且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或
      經搜救單位七十二小時之救援仍無進展,應變小組指揮官得口頭或
      以書面報請召集人 (各級機關首長) 同意縮小應變小組編制或撤除
      。


十三、漁船海難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作業執行機關、配合單位應建立二十
      四小時災害通報專責人員緊急聯繫資料,相關人員或聯繫資料異動
      時,應隨時更新。


十四、我國漁船在我國海難災害搜救範圍以外之海域發生海難災害,本會
      漁業署於接獲通報後,應立即通知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及外交
      部協調案發海域附近國家之搜救組織協助救援,並協助漁船船主辦
      理遭難船員返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