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處理原則所稱燈火漁業,係指焚寄網、棒受網、扒網、秋刀魚棒受
網、鯖圍網漁業。
二、除漁業執照已核准主、兼營焚寄網、棒受網、扒網、鯖圍網漁業,
並依本處理原則辦理執照核、換發外,不再核發新漁業執照。
三、漁業執照登載主漁業為焚寄網、棒受網、扒網、鯖圍網漁業者,漁
船滅失時得依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執照核發準則規定,辦理保留汰建
新船繼續經營。
四、漁業執照登載兼營漁業為焚寄網、棒受網、扒網者,漁業人得兼營至
漁船滅失為止,漁船滅失後汰建新船不得申請兼營焚寄網、棒受網、
扒網漁業;漁業人變更,除繼承外新漁業人申請漁業執照時,不再核
准兼營焚寄網、棒受網、扒網漁業。
五、申請經營秋刀魚棒受網漁業,依漁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漁船兼營秋刀
魚棒受網漁業執照原則規定辦理;另鯖大型圍網漁業之轉型,依鯖
大型圍網漁業轉型單船鯖圍網漁業措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