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稱本會) 為管理馬拉巴栗果實出口,以穩定
國內馬拉巴栗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馬拉巴栗 (Pachira macrocarpa) 果實,係指供繁殖用之
馬拉巴栗果實,其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為 1209.99.00.40-1。
三、馬拉巴栗果實出口商 (以下簡稱出口商) 應於每年 5 月 31 日前向
中華盆花發展協會 (以下簡稱盆花協會) 申報當年預定出口之馬拉巴
栗果實數量及其生產地、栽培面積、產量等來源資料 (如附件一) ,
由盆花協會於14日內協調馬拉巴栗苗木業者認購,並將未能認購之數
量及相關資料函報本會,做為管理出口之依據。
四、出口商申請出口經前點認購程序仍未能認購之馬拉巴栗果實,應逐批
申請,每批出口前應填具貨品出口同意書申請書 (如附件二) 並檢附
種苗業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預定出口之果實生產鄉鎮、農戶姓
名、栽培面積與數量等來源資料 (如附件三) ,向盆花協會申請辦理
,盆花協會受理申請後 7 日內向馬拉巴栗苗木業者進行第二次認購
,其未能認購部分,轉請本會審查及核發貨品出口同意書 (如附件四
) 。
五、本會核發之貨品出口同意書自核發之日起一個月內有效,不得申請展
延或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