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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馬拉巴栗果實出口同意文件核發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0941058255號
法規體系: 農糧目/果樹及花卉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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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稱本會) 為管理馬拉巴栗果實出口,以穩定
    國內馬拉巴栗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馬拉巴栗 (Pachira macrocarpa) 果實,係指供繁殖用之
    馬拉巴栗果實,其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為 1209.99.00.40-1。


三、馬拉巴栗果實出口商 (以下簡稱出口商) 應於每年 5  月 31 日前向
    中華盆花發展協會 (以下簡稱盆花協會) 申報當年預定出口之馬拉巴
    栗果實數量及其生產地、栽培面積、產量等來源資料 (如附件一) ,
    由盆花協會於14日內協調馬拉巴栗苗木業者認購,並將未能認購之數
    量及相關資料函報本會,做為管理出口之依據。


四、出口商申請出口經前點認購程序仍未能認購之馬拉巴栗果實,應逐批
    申請,每批出口前應填具貨品出口同意書申請書 (如附件二) 並檢附
    種苗業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預定出口之果實生產鄉鎮、農戶姓
    名、栽培面積與數量等來源資料 (如附件三) ,向盆花協會申請辦理
    ,盆花協會受理申請後 7  日內向馬拉巴栗苗木業者進行第二次認購
    ,其未能認購部分,轉請本會審查及核發貨品出口同意書 (如附件四
    ) 。


五、本會核發之貨品出口同意書自核發之日起一個月內有效,不得申請展
    延或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