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落實走私動物及其產品處理作業,以保障我國畜牧生產安全
,維護動物及國民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範圍:依據「走私進口動物及其產品處理方式」第二點第 (一) 款或
第四點規定,經沒入之走私動物及其產品自防疫處理、提領、押運至
銷燬處理作業過程。
三、成員之組成及任務:由本局動物檢疫組、政風室 (或轄區分局政風室
) 及轄區分局動物檢疫課派員組成查核小組。小組成員依處理走私動
物及其產品銷燬作業流程 (附件一) ,對沒入走私動物及其產品自防
疫處理、提領、押運至銷燬處理作業過程實地查核。
四、行前配備:受命執行人員應備車輛 (由本局或轄區分局派公務車輛)
、員工識別證、數位相釋 (或攝影機) 、查核作業紀錄表及行動電話
保持暢通。
五、查核時機:視案情需要或緝獲走私動物及其產品數量龍大時,採機動
性查核,每年至少查核二次為原則。
六、查核地點:
(一) 緝獲走私動物及其產品現場。
(二) 押運沒入走私動物及其產品行經之路線。
(三) 銷燬之場所 (或化製場) 。
七、查核項目:查核小組成員執行查核時,依據處理走私動物及其產品查
核紀錄表 (附件二) 之查核要點逐項查核。
(一) 緝獲走私動物及其產品現場,是否確實依規定拍照、取樣送檢 (活
動物) 、消毒、密封、設圍籬、立標語等相關防疫安全措施。
(二) 緝私單位緝獲走私動物及其產品移交清單、提領收據或相關照片是
否符合規定。
(三) 監燬人員是否隨車押運、該運輸車輛是否直接安全運達指定銷燬場
所 (或化製場) ,必要時查核簽封是否完整。
(四) 走私動物及其產品進入銷燬場所 (或化製場) 作業時,是否先行消
毒過磅,監燬人員是否依規定拍照、錄影及銷燬 (或化製) 處理時
監督取樣送檢。
(五) 銷燬場所 (或化製場) 是否依規定填寫「走私進口動物及其產品銷
燬單」及填具切結書。
八、查核處置:
(一) 查核小組應當場填報「處理走私動物及其產品查核紀錄表」 (附件
二) ,並請相關人員簽名。
(二) 查核小組依據查核結果簽陳局長,對參與處理走私動物及其產品之
人員,績效優良者,建議函請相關機關給予獎勵,有缺失者,函請
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