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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資本適足率未達百分之八者推廣經費補助原則及審查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0940050724號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業推廣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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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因應「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五
    條規定及「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實施後
    ,信用部資本適足率未達百分之八之農、漁會 (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
    不足農、漁會) ,年度決算總盈餘無法提撥農、漁業推廣、訓練及文
    化、福利事業經費,為維護農、漁民基本權益,爰酌予補助其相關經
    費,特訂定本補助原則及審查注意事項。


二、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於每年度農、漁會預 (決) 算完成法定程序
    後一個月內,彙整轄下資本適足率不足農、漁會之當年度推廣事業預
    算,農、漁業推廣事業計畫書及上年度盈虧撥補表函送本會輔導處及
    農業金融局;漁會部分加送本會漁業署。


三、本會依據前點所送資料審查後酌予補助直接服務農 (漁) 民推廣業務
    及文化活動等相關必要之經費,其補助項目如下:
 (一) 推廣旅費:編制內農、漁業推廣人員國內出差旅費。
 (二) 農事、漁事、家政、四健推廣經費:辦理產銷班、家政班及四健會
      作業組之教育、訓練、講習等相關必要經費。
 (三) 文化業務費:辦理農、漁民節及產業文化活動等相關必要經費。
    前項推廣經費補助,以各該農、漁會上年度決算金融事業盈餘原可提
    撥推廣文化福利經費為原則,並不得超過各該農、漁會當年度預算推
    廣文化福利業務經費;每一農、漁會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四、資本適足率不足農、漁會依本會「農業管理計畫研提與管理手冊」規
    定研提補助推廣經費計畫,函送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彙整初審後,
    函送本會核辦。
    各相關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得依相關規定配合補助辦理。


五、前點計畫書應依附表一填列該農、漁會近三年來其農、漁業推廣服務
    事業預 (決) 算及執行率,當年度農、漁業推廣工作人員名單、會員
    數、推廣教育組織班數及班員數,並填具附表二本會近三年來補助推
    廣服務相關計畫執行成果表等資料,提供審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