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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風災水災與震災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漁二字第0941320924號
法規體系: 漁業目/企劃及漁民輔導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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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因應風災、水災、震災
    導致漁業發生災害時,得依循一定程序,通報災害狀況,以採取必要
    應變措施,特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第四點
    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適用於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前,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
    時;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後,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通報風災、水災、震災災害規模等級及通報對象:
 (一) 災害規模等級:有風災、水災或震災並造成漁業損失均屬之。
 (二) 通報對象:通報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統計室、天然災害緊急應變小
      組及中央天然災害應變中心。


四、通報作業:
 (一) 為爭取救災時效,於災害發生時,應依現行漁業天然災害災情查報
      規定,彙整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通報之災情資料,採取必要之應
      變措施外,並於第一時間同時作複式多元通報 (如附表一) 。
 (二) 為使長官及相關單位能即時掌握災情,本署漁政組應將彙整之災情
      資料分送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及養殖沿近海漁業組參考。


五、通報方式:
 (一) 速報:於接獲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災情資料後,由本署相關產業
      主管單位立即查證,本署災情查報主管單位一天填報二次災害通報
      單 (如附表二) ,以傳真 (或電子郵件) 方式報送本作業規定第三
      點所述通報對象,同一日第二次通報單如無新災情資料,則以電話
      通知該通報對象,不需另填報災害通報單。
 (二) 詳報:災害發生停止後,於接獲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災情詳報資
      料五日內,彙整災情詳報資料以公文報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三) 漁政組應指派專責人員於災後三日內 (含假日) 填送「漁業災害緊
      急應變小組管考一覽表」 (如附表三) 送企劃組管考。


六、本署漁政組應建立二十四小時通報專責人員緊急聯繫資料,其人員或
    聯繫資料有異動時,應隨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