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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推廣機關(構)評鑑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0940050515號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業推廣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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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推廣機關 (構) ,係指校院、農民團體、農業財團法人、
農業社團法人、企業組織或有關機關 (構) 、團體。


第 3 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委託農業推廣機關 (構) 辦理農
業推廣業務者,得依本辦法辦理評鑑及獎勵。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農業推廣業務之農業推廣機關 (構) ,由中央主管
機關辦理評鑑及獎勵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農業推廣業
務之農業推廣機關 (構) ,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評鑑及獎勵
之;其評鑑結果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推廣業務之委託,係指專案委託或補助計畫。


第 5 條
主管機關辦理評鑑之範圍如下:
一、教育訓練、講習、研討等人力資源發展計畫。
二、重點產業推廣輔導計畫。
三、主管機關交辦之重大農業施政之行政服務推廣工作。


第 6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評鑑,得就具有相關專長及推廣經驗之學者、專家組成評
鑑小組。
評鑑小組之評鑑委員為無給職,但參與評鑑時得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


第 7 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農業推廣機關 (構) 之評鑑。評鑑之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農業推廣機關 (構) 執行受託計畫之成效 (五十分) 。
 (一) 計畫執行 (十五分) 。
 (二) 計畫成果 (二十五分) 。
 (三) 計畫成果運用與貢獻 (十分) 。
二、農業推廣機關 (構) 執行受託計畫之組織管理 (三十五分) 。
 (一) 執行受託計畫之人力配置 (十分) 。
 (二) 執行受託計畫之業務管理 (十五分) 。
 (三) 執行受託計畫之設備配置 (十分) 。
三、其他經評鑑小組決定之項目 (十五分) ,應於辦理評鑑前公告。
前項評鑑作業程序及評鑑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8 條
評鑑結果依評鑑分數分為五等級:
一、優等 (九十分以上) 。
二、甲等 (八十分以上九十分未滿) 。
三、乙等 (七十分以上八十分未滿) 。
四、丙等 (六十分以上七十分未滿) 。
五、丁等 (六十分以下) 。
前項評鑑結果應公開之。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就評鑑結果為優等者,給予下列方式獎勵:
一、核發獎牌,公開表揚。
二、計畫執行對農業有重大貢獻者,核發獎金。
三、列為次年度委託計畫之優先遴選對象。
四、由主管機關辦理業務觀摩。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自行辦理評鑑,得訂定獎勵措施。


第 10 條
經評鑑為丙等及丁等之農業推廣機關 (構) ,主管機關應加強輔導,促其
改善;經評鑑為丁等之農業推廣機關 (構) ,主管機關於一年內得不予委
託辦理農業推廣業務。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